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166號
TPHM,103,聲,1166,201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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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英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
聲付字第4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英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 度聲字第3383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於民 國101 年3 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4 月3 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4 月3 日法授矯字第0000 0000000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公訴 蒞庭簡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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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