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昭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昭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昭展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66號聲請定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民國(以下同)101年2月23日送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陳坤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