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字,90年度,1號
HLDM,90,交簡上,1,2001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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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簡上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右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花蓮簡易庭八十九年度花交簡字第九七號,中
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
八三二號)提起上訴,及函請併辦(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駕駛車號JA─六六五 六號自小客車沿花蓮市○○路由南往北行駛,途經該路二十號對面之無名巷口時 ,欲左轉進入該巷內,本應注意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而當時係雨天之傍 晚、該路段為市區道路、限速四十公里、有快、慢車道、路面濕潤、無缺陷、無 障礙物、視距不好、無號誌之三岔路口,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 搶先左轉;適甲○○亦騎乘NCR─七七五號機車後載友人賴柏吟,亦疏未注意 車前狀況,且以五十公里之時速超速行駛,致甲○○見乙○○所駕之自小客車左 轉時,已閃避不及,而以機車車頭正面撞及乙○○自小客車之左前燈及左前方向 燈部位車身,並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左側近端脛骨前十字韌帶撕裂性骨折之傷害 。乙○○於車禍後,請其媳婦陳秀英打電話報警,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 。
二、案經甲○○訴請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函請併辦。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訊、偵查、本院簡易庭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於警訊、偵查及本院簡易庭訊問時所指訴之情節相 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診斷證明書各一紙附卷可稽。二、按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被告駕駛汽車即應注意上開規定。而肇事當時 係雨天之傍晚、該路段為市區道路、限速四十公里、有快、慢車道、路面濕潤、 無缺陷、無障礙物、無號誌之三岔路口,此為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載 ,雖該報告表記載該路段視距良好,惟告訴人及被告於警訊中均稱:因天色昏暗 、該路段無照明設備,又因下雨,故視線不良等語,可見此部份記載有誤,當時 該路段應係視距不良,然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貿然搶先左轉, 致與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相撞,其有過失甚明。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受傷間 ,復有相當因果關係。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併辦部分係同一 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又被告於車禍事故發生後,請其媳婦陳秀英打電話報 警,業據被告於警訊中供述在卷,並為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載,爰依



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原審法院依過失傷害判處有期徒刑三月 ,固非無見;惟查:刑法第四十一條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同年一月十日經總 統公布實施,就得易科罰金之法定刑,由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改為五年以下 ,經比較新舊法,本案被告均得易科罰金,是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 ,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原審未及審酌上開法律之修正,且疏未論及告訴人超速行 駛,過失程度不輕,是其判決尚有未洽,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意旨以告訴人與有過 失,原審判決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將原審判決撤銷,自為判決。爰審酌被告過失之程度、告訴人亦與有過失、告訴 人所受之傷害、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機車受損部分,業據告訴人於警訊中陳述在 卷,並有和解書一紙,及事後坦承犯行,亦試圖與告訴人談和解,惟認告訴人要 求新台幣二十萬元之賠償太高,致無法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子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吳順龍
法 官 李世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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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