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睿駿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睿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睿駿因妨害自由罪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減為1年9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5397號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 3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洪睿 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