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457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宗木
選任辯護人 許民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戴家華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龔書翩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33
1、5425、69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魏宗木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 條所指之 「管制藥品」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規範 之第二級毒品,且列入藥事法禁藥之管理迄今並未解除,均 不得非法販賣、轉讓,竟仍分別基於販賣、轉讓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而分別起意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於如附表二編 號一、二所示時間、地點向王雨農(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4年6月確定),以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價格販入 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數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再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涂博偉所使用之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互為聯絡後,於附表三編號一至二所示之 時間,在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地點,販賣如附表三編 號一至二所示之重量及金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涂 博偉2 次,而涂博偉則於當日或事先交付購毒金額予魏宗木 ,另魏宗木於交付毒品予涂博偉後並可獲得免費和涂博偉一 起施用數量不詳毒品之利益。
㈡基於有償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三編號三所 示之時間,在如附表三編號三所示之地點,有償轉讓如附表 三編號三所示之重量及金額之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涂博偉1 次。
二、嗣經警於執行通訊監察時,發現上開販賣及轉讓毒品之通話 內容,因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即被告魏宗木)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 文。本判決所引用上訴人即被告魏宗木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包括書面陳述),固均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 魏宗木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見 本院卷第79頁反面),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對該 等證據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 查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 據應屬適當,均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魏宗木矢口否認有何販賣或轉讓毒品予證人涂博偉 之犯行,並辯稱:伊雖然有在附表三編號一至三所示時間、 地點交付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所示數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予涂博偉,並向其收受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所示金額, 但伊沒有販賣,而是幫助證人涂博偉施用毒品云云。三、經查:
㈠關於被告魏宗木之供述:
⒈於警詢中供稱:關於100年9月5 日20時12分、21時15分的電 話是我向王雨農購買安非他命(應係甲基安非他命,下同) 1公克,價格為3千元,關於100年9月5日20時17分、29分、2 1時00分、04分、30分的電話是我先跟涂博偉拿3千元,向王 雨農購買上述1公克安非他命;關於100年8月25日11時29 分 、33分、12時54分、14時02分、37分、16時44分、45分、47 分、17時12分、13分、18分、30分、37分、40分42分、59分 、18時05分的電話是我向王雨農購買1 公克安非他命,再轉 交給涂博偉上班的地方,再至涂博偉租屋處吸食安非他命; 我向王雨農購買安非他命4、5次,每次約1克至2克,我轉交 毒品給涂博偉,一起吸食安非他命等語(6901號偵卷第41頁 至第43頁、第45頁)。
⒉於偵查中供稱:關於100年8月25日我與王雨農的通話,是因 為涂博偉問我有沒有安非他命,我幫涂博偉向王雨農買1 公 克約3、4千元;100年9月5 日我與王雨農、涂博偉的電話是 涂博偉要我去找毒品,我跟王雨農說要買3千元的1公克安非 他命,以「工作」作為安非他命的代號,跟王雨農拿到安非
他命後再載涂博偉回湖口工業區中興國小附近的宿舍,當天 我和涂博偉一起施用;我跟王雨農購買3千元1公克的安非他 命,後來我在100年9月16日當天21時在涂博偉湖口鄉租屋處 將安非他命交給涂博偉,我把全部1 公克的安非他命給涂博 偉,涂博偉再從中拿一部分給我,因為我也有出1 千元,涂 博偉將2千元給我,我出1千元,我不是賣給涂博偉,我是和 涂博偉一起合資購買等語(見5331號偵卷第42至43頁、6901 號偵卷㈡第100 頁)。
⒊於原審中結證稱:我打電話給王雨農調毒品的時候,有說是 涂博偉要的,我不知道王雨農去跟誰拿的,也不曉得價格如 何計算,看涂博偉給我多少錢,我就買多少錢的毒品,等王 雨農調到毒品時,再拿錢給他,100年9月15日沒有交易,10 0年9月16日我把錢拿給王雨農,他把毒品拿給我;100年8月 25日16時44分04秒電話中所謂「兩張」是涂博偉要我拿2 千 元的安非他命,約含袋重0.6 公克,當日17時42分23秒電話 中,我說我在外面是指在阿和檳榔攤的外面,我在那裡交2 千元給王雨農,王雨農給我1 包安非他命;100年9月5日8時 33分32秒我打電話給王雨農,說要處理「一個工作天」是指 1公克的安非他命,後來又說「三張」是指3千元的安非他命 ,後來到當日20時12分43秒,電話中我跟王雨農說1天3千元 的工作,所以當天就是涂博偉拿3千元給我,買了3千元的安 非他命,含袋重約1公克;100年9 月16日19時55分15秒電話 中跟王雨農說「要兩張」,意思是我要拿2 千元的安非他命 ,我是在100年9月16日晚上9點06分至13分間,拿2千元給王 雨農,王雨農交給我2 千元的安非他命,地點是在鐵騎路我 家附近,重量約含袋0.6公克等語(見原審訴字卷第142反、 143 至145頁、147至149頁)。
⒋觀之被告魏宗木於警詢、偵查中均供稱:於100年8月25日、 同年9月5日與被告王雨農及證人涂博偉通電話是為了幫證人 涂博偉購買安非他命,而警詢中供稱於100年8月25日購得毒 品後與證人涂博偉一起施用,於偵查中則稱於100年9月5 日 購得毒品後與證人涂博偉一起施用,另於偵查中供稱於 100 年9 月16日當天則是與證人涂博偉合資購買毒品,而於原審 準備程序中則供承100年8月25日、同年9月5日係幫證人涂博 偉代購毒品,而100年9月16日則係有償轉讓毒品予證人涂博 偉(見原審訴字卷第63反至64頁),迨於原審審理時則稱10 0年8 月25日、同年9月5日、9月16日均係幫助證人涂博偉施 用毒品而代購(見原審訴字卷第142反至145、147至149頁) 。雖前後陳述略有不同,惟對於其確有於前揭時日交付安非 他命予涂博偉,並收取金錢之說詞並無二致。
㈡關於證人涂博偉之證述:
⒈於警詢中證稱:關於100年8月25日17時59分我與魏宗木的通 話是聯繫購買毒品,這次我跟他買4千元;關於100年9月5日 14時9 分、20時17分、29分、21時00分、04分、30分,我與 魏宗木的通話是我要向他購買約3千至4千元的安非他命,數 量約1 小包夾鍊袋,他沒有跟我抽取利潤,我們應該是在協 祥公司門口交易的等語(見6901號偵卷㈠第81頁、第83頁) 。
⒉於偵查中證稱:魏宗木自己有施用安非他命,因為他經濟狀 況不佳,我委託魏宗木幫我買,有時我會拿他幫我買的一部 分請他施用,100年8月25日我與魏宗木的通話內容是請魏宗 木幫我買安非他命,不是2千元就是4千元,買一個夾鍊袋的 量,在光復北路2 號協祥機械公司交貨給我,時間我不記得 了,魏宗木有載我們去租屋處,我們有一起施用毒品,我請 魏宗木施用的次數約2、3 次;100年9月5日我與魏宗木的通 話內容是我請魏宗木買安非他命,金額我忘記了,不是2 千 元就是3千元,要不就是4千元,本次地點在我租屋處,因為 魏宗木有載我回家;100年9月16日我和魏宗木的通話內容是 我請魏宗木幫我買2 千元的安非他命,在我新竹縣湖口鄉安 宅8街租屋處,數量我不清楚,就是2千元的量,我把2 千元 給魏宗木,魏宗木把幫我買的安非他命交給我,交易時間是 100年9月16日晚上9 時許等語(見5331號偵卷第66反至67頁 、6901號偵卷㈡第84頁)。
⒊於原審中結證稱:關於100年8月25日17時59分46秒至18時05 分57秒的通話內容是催魏宗木拿毒品給我,我請魏宗木買毒 品,就是買回來會一起用,我還會弄一點給他,讓他帶回去 吃;100年9月5日我是請魏宗木幫我買毒品;關於100年9 月 16日19時39分28秒至21時13分14秒的通話內容是我請魏宗木 幫忙買毒品,當天魏宗木有跟我說下來開門,我回答好,應 該是有拿到毒品等語(見原審卷第210反至212頁)。 ⒋觀之證人涂博偉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中均一致證稱於100年8 月25日、同年9月5日、同年9 月16日被告魏宗木確實有交付 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所示價格及數量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 證人涂博偉,核與被告魏宗木此部分供述大致相符。另共同 被告王雨農確有於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時間、地點交付如 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數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 魏宗木,亦據原審判決共同被告王雨農販賣第二級毒品有罪 確定。而被告魏宗木則有於附表三編號一至三所示時間、地 點交付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所示數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予證人涂博偉之事實,均堪認定。然所應深究者厥為,被
告魏宗木之行為於法律上之評價究竟為何?
㈢按受施用毒品者委託,代為向販售毒品者購買毒品後,交付 委託人以供施用,並收取價款,與受販售毒品者委託,將毒 品交付買受人,並收取價款,二者同具向毒販取得毒品後交 付買受人並收取代價之行為外觀,其固因行為人主觀上,究 與販售者抑或買受人間有意思聯絡,而異其行為責任,單純 意在便利、助益施用而基於與施用者間之意思聯絡,為施用 者代購毒品之情形,僅屬幫助施用,若意圖營利,而基於與 販售者間之犯意聯絡,代為交付毒品予施用者,始為共同販 賣,然販毒之人,不論大、小盤商、零售,甚或臨時起意偶 一為之者,莫不意圖營利,又毒品交易亦不必然以現貨買賣 為常態,毒品交易通路賣方上、下手間,基於規避查緝風險 ,節約存貨成本等不一而足之考量,臨交貨之際,始互通有 無之情形,亦所在多有,故毒販與買方議妥交易後,始轉而 向上手取得毒品交付買方,不論該次交易係起因於賣方主動 兜售或買方主動洽購,毒販既有營利意圖,尚非可與單純為 便利施用者乃代為購買毒品之情形等同視之,而均論以幫助 施用罪,二者之辨,主要仍在營利意圖之有無,不可不慎, 俾免輕啟販毒者行險僥倖之機(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 4333號判決意旨參照)。且代購毒品幫助施用者,其犯意聯 絡既僅存在於施用毒品者間,而不及販售毒品者,則關於毒 品交易之相關價量,應取決於施用毒品者與販售毒品者間之 磋商洽談,幫助施用之代購者於此交易過程,毋寧僅係施用 毒品者之購毒工具與手足,無從自行決定毒品交易之對象、 價格與數量等重要事項,此與形式上受施用毒品者之「委託 」,欲購買一定重量或金額之毒品,至「受託者」依購毒者 之所需,憑己實力自行向購毒者所不知之他人取得毒品而交 付予購毒者,而從中牟取一定之價差或量差利益之情形迥異 ,後者之「受託者」乃屬毒品交易之主體,仍應論以販賣毒 品之罪責。再者,犯罪行為之成立,本應從整體客觀角度而 為觀察與評價,否則豈非所有毒品交易過程,只要有第三人 參與或須另向他人取得毒品以交付,即可如是辯解而逸脫刑 罰之規範,顯有失事理之平,亦與法律規範目的與整體法秩 序不合。本件證人涂博偉就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價格 等交易條件,自始至終均僅與被告魏宗木聯繫,而被告魏宗 木與證人涂博偉亦在相互聯絡中達成合意,其後亦由被告魏 宗木向證人涂博偉收款、並親自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涂 博偉等情,業述如前,是以整體交易過程觀之,被告魏宗木 實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與購毒者即證人涂博偉聯絡毒品 交易之時間、地點、數量、價格等重要事項,並決定交易與
否,乃居於支配整體犯罪之角色,並有聯繫買家及親赴交易 現場收取價金、交付毒品等販賣毒品構成要件行為,自與前 揭最高法院見解中所謂之幫助施用毒品情形不同。從而被告 魏宗木辯稱:僅係單純幫助買家即證人涂博偉施用毒品云云 ,實無可取。
㈣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毒品罪,雖未明示「營 利之意圖」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然「販賣」一語,在文義解 釋上當然已寓含有買賤賣貴,而從中取利之意思存在。且從 商業交易原理與一般社會觀念而言,販賣行為在通常情形下 ,仍係以謀取利益為其活動之主要誘因與目的。然被告否認 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牟利之情事,致無從得知其購入甲基安 非他命之確實價格及是否確有買低賣高營利情事,惟販賣甲 基安非他命係屬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販賣者販入後可 任意分裝增減其分量再行出售,而每次交易之價格、數量, 亦隨時依交易對象、當時行情而變動,縱或出售之價格較低 ,亦非當然無營利意圖,即便為相同價格,因份量較少亦能 從中獲利,除經坦承犯行並能供明販入、賣出確實價量外, 委難查得實情,如被告自始否認到底,難查悉有無從中獲利 ,是除非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量委買或轉售,確未牟 利外,尚難據此即認販賣之證據有所未足,否則將造成知過 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僥倖,而失情理之平。 ㈤參以共同被告王雨農(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 魏宗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證人涂博偉(行動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相關行動電話通聯: ⒈①於100年8 月25日11時29分19秒,涂博偉(B)打給魏宗木 (A)稱:A:「等電話啊,在家裡啦」、B:「好啦」、A: 「再打給你」、B:「會不會很久啊」、A:「我等下打給你 啦」、B:「不要太久啊」、A:「好啦」等語。②於100年8 月25日11時39分01秒,魏宗木打給王雨農(未接通)。③於 100年8月25日12時40分42秒,魏宗木打給王雨農,(未接通 )。④於100年8 月25日12時54分32秒,涂博偉(B)打給魏 宗木(A),稱:A:「喂」、B:「喂」、A:「他沒接電話 啦,先睡一下,我有我會跟你聯絡啦」、B :「睡不著啦」 、A:「我也在家裡等啊,我也沒出門啊」、B:「是噢」、 A:「嗯,等下打給你啦」、B:「好」等語。⑤於100年8月 25日14時02分23秒,涂博偉(B)打給魏宗木(A):A :「 還沒接電話ㄟ」、B:「那就不要了」、A:「我等下出門要 拿錢過去給你」、B:「你有要上來,要不要上來」、A:「 我等下過去在那個」、B:「嗯」等語。⑥於100年8 月25日 14時34分18秒,魏宗木打給王雨農(未接通)⑦於100年8月
25日14時37分56秒,涂博偉(B)打給魏宗木(A):A :「 怎樣」、B:「要不要去吃飯」、A:「我在吃泡麵ㄟ,我等 下4、5點在過去了,我在等一下好不好」、B:「多久」、A :「他中班啦還沒起床」、B:「中班,到底幾點」、A:「 4點好不好」、B:「我4點半要上班ㄟ」、A:「你今天要上 班噢,我錢會拿還你啦,沒你去公司我打電話給你好不好」 、B:「好,OK,掰掰」、A:「嗯」等語。⑧於100年8月25 日16時44分04秒,王雨農(B)打給魏宗木(A)稱:A :「 喂」、B:「沒有啊,就有叫人去幫我找工作啊」、A :「2 張啦,2 張」、B:「好」、A:「等下我打給你,就這樣」 等語。⑨於100年8 月25日16時45分00秒,魏宗木(A)打給 王雨農(B)稱:B:「喂」、A:「1天2千塊的工作」、B: 「好」、A:「噢,OK、嗯」等語。⑩於100年8 月25日16時 47分43秒,魏宗木(A)打給涂博偉(B)稱:A :「喂,你 在公司噢」、B:「阿,你怎樣」、A:「他有回電啦,我等 下打給他」、B:「有回了噢」、A:「是啦」、B :「等很 久了你娘勒」、A:「沒辦法啦,OK,嗯」等語。⑪於100年 8月25日17時12分13秒,魏宗木(A)打給王雨農(B)稱:A :「喂,有工作嗎」、B:「有」、A:「好,等下是直接, 差不多幾點」、B:「不然你過來啊」、A:「你在那邊噢」 、B:「對啊,以前志豪檳榔攤這邊啊」、A:「噢,OK」等 語。⑫於100年8 月25日17時40秒,王雨農(B)打給魏宗木 (A)稱:A:「阿凱怎樣」、B :「先不要啦,好,我再打 給你啦」、A:「好」等語。⑬於100年8 月25日17時18分12 秒,涂博偉(B)打給魏宗木(A)稱:A:「喂」、B:「搞 好了沒」、A:「等啦,他叫我等啦」、B:「媽的」、A : 「先睡一下啦」、B:「你媽B 啦」、A:「好啦,真的,OK ,我等下打給你啦OK」、B :「乾脆看怎樣不要就,那邊講 ,噢」、A :「真的啦,他現在在聯絡了啦」、B :「好啦 好啦」等語。⑭於100年8 月25日17時30分14秒,王雨農(B )打給魏宗木(A)稱:A:「喂」、B:「過來啊」、A:「 過去噢」、B:「嗯」、A:「好,OK」等語。⑮於100年8月 25日17時37分01秒,王雨農(B)打給魏宗木(A)稱:B : 「你在哪裡啊」、A:「修車廠啊」、B:「不是啦,你到阿 和檳榔攤那邊啦」、A:「我馬上到」等語。⑯於100年8 月 25日17時40分50秒,王雨農(B)打給魏宗木(A)稱:A : 「快到了啦紅燈啦」、B :「攬叫啦! 等你ㄟ」等語。⑰於 100年8月25日17時59分46秒,涂博偉(B)打給魏宗木(A) 稱:A:「我現在要過去了」、B:「現在是去我公司還是怎 樣」、A :「我現在去找他,等下直接過去你那」、B :「
幹你娘!你幹你娘!你給你爸裝傻!你讓我很抓狂你知道嗎 」、A :「欸,他剛起床而已,他今天去法院報到啦,我騙 你幹嘛,光頭啦,他也被判10個月」、B :「叫他去死死啦 !你娘雞八啦」、A :「噢,就快去你那了啦,你也很那個 ... 好啦好啦」、B:「多久到多久到」、A:「10分鐘啦, 你要我飆車兼犁田噢」、B:「20分」、A:「10分鐘馬上到 好不好老大ㄟ」、B:「我這沒放東西」、A:「沒放東西我 載你回去啊不然怎麼辦」、B :「好啦好啦,等你啦」等語 。⑱於100年8 月25日18時05分57秒,魏宗木(A)打給涂博 偉(B)稱:A:「喂,出來啊,等什麼,快啊」等語(見聲 監字518號卷第27至30頁)。
⒉①於100年9月5日08時30分32秒,王雨農(B)打給魏宗木( A)稱:A:「喂」、B:「欸」、A:「起床了」、B :「起 床啦」、A:「上班嗎」、B:「上班啊」、A:「要處理1個 工作天啊」、B:「工作天不好處理啦1 個工作天」、A:「 我怎麼那個… 」、B:「我怎麼知道,等我下班啦,現在很 不好處理啦」、A:「幫我問問看啦」、B:「好啦」、A : 「3張啦,3張」、B:「好啦」、A :「噢」等語。②於100 年9月5日14時09分09秒,涂博偉(B)打給魏宗木(A)稱: A:「辦好了沒」、B:「進去了啦,你朋友有接嗎」、A : 「朋友,睡著了」、B :「你跟我講話小心一點我跟你講」 、A:「騎機車來我等你我沒亂跑快點」、B:「好啦好啦」 等語。③於100年9月5日14時36分21秒,魏宗木(A)打給涂 博偉(B)稱:B:「不要吵啦快好了OK 」、A:「好」等語 。④於100年9月5日14時45分27秒,魏宗木(A)打給涂博偉 (B)稱:A:「我肚子餓了啦」、B :「你朋友有接電話嗎 」、A:「沒有,重點錢有進去嗎」、B:「有啦,快好了, 死一死阿你」等語。⑤於100年9月5 日14時分04秒,魏宗木 打給王雨農(未接通)。⑥於100年9月5 日15時23分05秒, 魏宗木打給王雨農(未接通)。⑦於100年9月5 日15時58分 46秒,魏宗木打給王雨農(未接通)⑧於100年9月5 日16時 19分54秒,魏宗木打給王雨農(未接通)。⑨於100年9月5 日16時40分47秒,魏宗木(A)打給王雨農(B)稱:A :「 有沒有消息啦」、B:「還不知道啦」、A:「再打給我啦」 、B:「好,掰掰」等語。⑩於100年9月5日20時12分16秒, 王雨農(B)打給魏宗木(A)稱:A :「喂,吃飽了啦」等 語。⑪於100年9月5日20時12分43秒,魏宗木(A)打給王雨 農(B)稱:A:「你找有工作嗎?」、B :「現在工作很貴 」、A:「我知道啊,找到嗎?」、B:「有,問題貴啊」、 A:「是噢,1天3千塊的工作啊」、B:「沒有啦,你要3 千
塊的工作?」、A:「對啦」、B:「你拿的量不合啦」、A :「蛤?」、B:「做死你啦」、A:「做死我」、A :「沒 有,那人家要找的,等下打給我」、B:「3千塊怎麼算?」 、A:「我去找你啊,我等下打給你」、B:「好啦」等語。 ⑫於100年9月5日20時17分09秒,魏宗木(A)打給涂博偉( B)稱:B :「怎樣,你說啊」、A:「我要去跟你拿鋃啊」 、B:「會不會很久啊,幹你娘」、A:「幹她娘,幹我娘」 、B:「過來啊,幹她娘也好幹我娘也好要很久嗎」、A:「 不會啦,你在工廠噢」、B:「對啦」、A:「好啦,過去找 你啦」等語。⑬於100年9月5日20時29分21秒,涂博偉(B) 打給魏宗木(A)稱:A:「喂,老闆吃飽沒」、B :「啥小 ,你到了嗎!等到很抓狂了」、A:「我還沒載小孩」、B: 「你東西拿好再過來啦」、A:「好啦」、B:「傢伙都傳過 來噢」、A:「好啦」等語。⑭於100年9月5日20時54分47秒 ,王雨農打給魏宗木(未接通)。⑮於100年9月5 日21時00 分27秒,涂博偉(B)打給魏宗木(A)稱:A :「我現在要 過去了啦」、B:「好啦好啦」等語。⑯於100年9月5日21時 03分15秒,魏宗木(A)打給王雨農(B)稱:A :「喂,你 在哪邊」、B:「家裡啊」、A:「還是你要過來,我老婆雞 雞八八的」、B:「哪裡啊」、A:「拿來土地公這邊啊」、 B:「先洗澡啦」、A:「你先洗澡,洗澡要多久啊」、B: 「好,等下打給你啦」等語。⑰於100年9月5 日21時04分55 秒,魏宗木(A)打給涂博偉(B)稱:A :「喂,我在外面 啦」、B:「我沒有看到了」等語。⑱於100年9月5日21時15 分53秒,魏宗木(A)打給王雨農(B)稱:A :「我在外面 」、B:「哪裡」、A:「外面你家門口」、B :「你走過去 一點,雞八啦」、A:「掰掰」等語。⑲於100年9月5日21時 30分05秒,魏宗木(A)打給涂博偉(B)稱:A :「喂,你 人在哪我載你回家」等語(見聲監字518 號卷第42、45至48 頁)。
⒊①於100年9月16日08時14分00秒,魏宗木打給王雨農(未接 通)。②於100年9月16日09時29分00秒,魏宗木打給王雨農 (未接通)。③於100年9月16日18時28分45秒,魏宗木打給 王雨農(未接通)。④於100年9月16日19時34分03秒,涂博 偉打給魏宗木(未接通)⑤於100年9月16日19時39分28秒, 魏宗木(A)打給涂博偉(B)稱:B:「喂」、A:「喂,你 打給我喔。幹嘛」、B:「對啊」、A:「什麼事」、B :「 想你啊」、A:「想我要有扣扣」、B:「扣扣有啊」、A : 「是喔,好啦,2張啦」、B:「你出1張,就3張了」、A : 「3張喔」、B:「你出1張,3張啦」、A:「好啦,OKOK 」
、B:「你出1 張懂不懂」、A:「哭夭,大哥,我一屁股的 債,小孩子的學費還沒繳啊」、B:「哈哈」、A:「不要這 樣啦」、B:「好啦,2張2張啦」、A:「好啦」等語。⑥於 100年9月16日19時55分15秒,魏宗木(A)打給王雨農(B) 稱:B:「喂」、A:「喂,你在幹嘛」、B:「幹嘛」、A: 「有消息喔」、B:「什麼有消息」、A:「我不是叫你幫我 問工作」、B:「對啊」、A:「有消息是嗎」、B :「對啊 」、A:「好啦,我等一下打給你,你在你家嗎」、B:「沒 有,我在外面」、A:「等一下我拿到鋃我再打給你」、B: 「好」等語。⑦於100年9 月16日19時55分15秒,魏宗木(A )打給王雨農(B)稱:B:「喂」、A :「喂,你過來我們 這邊土地公」、B:「要處理多少」、A:「2張」、B:「好 ,等一下我過去,到打給你」、A:「到打給我。」、B:「 好啦」等語。⑧於100年9月16日20時06分20秒,魏宗木打給 王雨農(未接通)。⑨於100年9月16日20時06分27秒,魏宗 木打給涂博偉(未接通)。⑩於100年9月16日20時07分06秒 ,魏宗木打給涂博偉(未接通)。⑪於100年9月16日20時07 分57秒,魏宗木打給涂博偉(未接通)。⑫於100年9月16日 20時08分40秒,魏宗木打給涂博偉(未接通)。⑬於100年9 月16日20時09分21秒,魏宗木打給涂博偉(未接通)。⑭於 100年9月16日20時09分45秒,魏宗木(A)打給涂博偉(B) 稱:A:「快點來,跑步帶煞車」、B:「哭夭喔」等語。⑮ 於100年9月16日20時12分23秒,魏宗木打給王雨農(未接通 )。⑯於100年9 月16日20時12分46秒,魏宗木(A)打給王 雨農(B)稱:B:「喂」、A:「到了嗎」、B:「還沒,等 一下」、A:「快啊」、B:「嗯」等語。⑰於100年9月16日 20時20分32秒,魏宗木打給王雨農(未接通)。⑱於100年9 月16日20時20分47秒,魏宗木打給王雨農(未接通)。⑲於 100年9月16日20時21分12秒,魏宗木(A)打給王雨農(B) 稱:B:「喂」、A:「到了沒」、B :「還沒,我打給你, 不要急」、A:「嗯」等語。⑳於100年9 月16日20時33分56 秒,涂博偉(B)打給魏宗木(A)稱:A:「喂」、B:「怎 樣」、A :「等一下,快要到了,你煩惱喔。到的時候我馬 上過去你那邊」、B:「快到我這邊還是還沒到」、A:「還 沒到」、B:「操媽的,辦事這麼」、A:「會啦,我會打給 你,大夜班你急什麼」、B :「不急,但是這種感覺就是不 好」、A:「好啦,你先去拉泡屎啦。機台尋一尋」、B:「 哭夭,幹」、A:「拜拜」。㉑於100年9 月16日20時46分59 秒,魏宗木(A)打給王雨農(B)稱:A:「到了沒」、B: 「現在過去了」、A:「好」等語。㉒於100年9 月16日21時
00分05秒,魏宗木(A)打給王雨農(B)稱:B:「喂」、A :「到了嗎」、B:「還沒。我現在過去」、A:「喔」等語 。㉓於100年9 月16日21時00分50秒,涂博偉(B)打給魏宗 木(A)稱:A:「喂」、B:「現在狀況怎樣」、A:「在路 上了」、B:「幹你娘,他是從台北過來是不是?1個小時了 」、A:「不要這樣催」、B:「我在家」、A :「你在家裡 喔」、B:「無聊想說在家等你啊」、A:「真的在家嗎」、 B:「檳榔攤,快到家了」、A:「我打給你」、B :「要多 久啦」、A:「在路上了。你怎麼這樣子,狂飆了」、B:「 不爽啦,好拜拜」等語。㉔於100年9月16日21時06分03秒, 魏宗木(A)打給王雨農(B)稱:B:「喂」、A:「出門了 沒」、B:「出門了」、A:「好啦」等語。㉕100年9月16日 21時12分53秒,魏宗木打給涂博偉(未接通)。㉖100年9月 16日21時13分14秒,魏宗木(A)打給涂博偉(B)稱:B : 「喂」、A:「下來開門」、B:「好啦」等語(見陳檢字2 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
㈥由附表二編號一至三、附表三編號一至三所示共同被告王雨 農、被告魏宗木與證人涂博偉間相關行動電話通聯可知悉, 每1 次毒品交易均需多次電話通聯,且一再確認地點,雙方 特別在某處見面始得完成,且該3 次交易共同被告王雨農、 被告魏宗木及證人涂博偉3 人歷經10餘甚至20餘通電話通聯 (含未接通部分)始得完成交易,顯然多所勞費。又徵以被 告魏宗木於電話中不只1 次告知證人涂博偉「錢進去」最重 要、一定要有錢,或是告知被告王雨農拿到錢再打電話,是 如係單純之幫助施用或有償轉讓,並無營利或求取獲得免費 施用之利益之意圖,被告魏宗木又何需在屢次通聯中均再三 確認證人涂博偉是否有錢,且證人涂博偉於每次交易除出言 不遜要求被告魏宗木儘快交付毒品,尤有甚者,要求被告魏 宗木交付毒品時再載送其拿取施用毒品工具,被告魏宗木既 與證人涂博偉非親非故,何需如此一再忍氣吞聲免費幫助其 施用,在在與一般常情不符,又一般民眾均知政府一向對毒 品之查禁森嚴,且重罰不予寬貸,衡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 平白甘冒被嚴查重罰高度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 ,除足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營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 難因無法查悉其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無 營利之意思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而被告王雨農與魏宗木、 被告魏宗木與證人涂博偉彼此間均非至親,且徵以於100年9 月5日20時12分43秒,魏宗木(A)打給王雨農(B)稱:A: 「你找有工作嗎?」、B:「現在工作很貴」、A:「我知道 啊,找到嗎?」、B:「有,問題貴啊」、A:「是噢,1 天
3千塊的工作啊」、B:「沒有啦,你要3千塊的工作?」、A :「對啦」、B:「你拿的量不合啦」、A:「蛤?」、B : 「做死你啦」、A:「做死我」、A:「沒有,那人家要找的 ,等下打給我」、B:「3千塊怎麼算?」、A :「我去找你 啊,我等下打給你」、B :「好啦」等語,顯見共同被告王 雨農對被告魏宗木提出「1天(指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參原 審訴字卷第148頁)3000 元」,就該毒品價、量提出質疑, 顯然錙銖必較,共同被告王雨農、被告魏宗木倘無從中賺取 差價(「價差」或「量差〈或抽取部分毒品作為利益,或增 添葡萄糖等以增加數量等〉」)或投機貪圖免費施用毒品之 小利,豈有屢屢甘冒販賣毒品罪刑之重典,花費甚多勞力後 僅依購入價格轉售或無償代購毒品,再費事親自送交甚至還 有載送購毒者拿取施用工具之理。再被告魏宗木前已自承於 100年8月25日及同年9月5日交付毒品予證人涂博偉後均和證 人涂博偉共同施用購得之毒品,此亦據證人涂博偉證述在卷 ,且被告魏宗木於偵查中復明白證稱:(是否因為徐博偉會 請你施用安非他命,你才幫徐博偉代買?)是,因為我有小 孩要養,沒錢有想施用才會幫徐博偉代買等語(見5331號偵 卷第71頁),對照上開理由欄㈥⒈、⒉通訊監察譯文所示: A(魏宗木):「10分鐘啦,你要我飆車兼犁田噢」、B(徐 博偉):「20分」、A:「10分鐘馬上到好不好老大ㄟ」、B :「我這沒放東西」、A:「 沒放東西我載你回去啊不然怎 麼辦」、B:「好啦好啦,等你啦」等語;及B(徐博偉): 「你東西拿好再過來啦」、A(魏宗木):「好啦」、B:「 傢伙都傳過來噢」、A:「好啦 」等語,顯均在被告魏宗木 實際交付毒品之前,2 人已商議好或準備好該共同施用毒品 之工具,是被告魏宗木如附表三編號一、二販賣毒品予證人 涂博偉,原即均可獲得免費施用毒品之利益,亦可認定。至 販賣所得部分,本院綜合被告魏宗木及證人涂博偉前後證詞 ,依罪疑唯輕原則認定之。另雖證人涂博偉於警詢、偵查中 均證稱:我認為魏宗木幫我買安非他命沒有從中獲利,我沒 有向別人買,純粹是個人感覺,因為我和魏宗木認識很久了 等語。我不知道魏宗木幫我買毒品有無抽利潤,也不知道他 賣給我的價錢跟一般市面上所賣的毒品價錢有無相符等語( 見5331號偵卷第67頁、6901號偵卷㈠第82至83頁、6901號偵 卷㈡第84至85頁),此顯係證人涂博偉個人猜測之詞,核與 上開事證不符,自無從為被告魏宗木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
㈦至關於100年9月16日該次被告魏宗木與證人涂博偉交易部分 ,因被告魏宗木於偵查中先稱該次係合資,惟此與上開通訊
監察紀錄所示:A(魏宗木):「是喔,好啦,2張啦」、B (徐博偉):「你出1張,就3張了」、A:「3 張喔」、B: 「你出1張,3張啦」、A:「好啦,OKOK」、B:「你出1 張 懂不懂」、A :「哭夭,大哥,我一屁股的債,小孩子的學 費還沒繳啊」、B:「哈哈」、A:「不要這樣啦」、B :「 好啦,2張2張啦」、A :「好啦」等語,被告徐博偉因欠債 及小孩子學費未繳為由,拒絕證人徐博偉合資之提議;及B (王雨農):「要處理多少」、A(魏宗木):「2張」、B :「好」等語,即共同被告王雨農該次所販賣之甲基安非他 命為2 千元等情不符;被告魏宗木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則改稱 係有償轉讓,迨原審審理時又辯稱係幫助施用,然觀之上開 共同被告王雨農、被告魏宗木與證人涂博偉之通訊監察譯文 內容,當日被告魏宗木早開始與王雨農聯繫,且係主動撥打 電話給涂博偉,並稱:「想我要有扣扣」、徐博偉答:「扣 扣有啊」、A:「是喔,好啦,2張啦」,主動要求交易20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事後被告魏宗木確係以含袋重0.6 公克 約2 千元之價格向被告王雨農購入,再以原價轉讓予證人涂 博偉,惟因無從認定該次被告魏宗木交付毒品予證人涂博偉 後確有與證人涂博偉共同施用,或其他財產上之利益,基於 罪疑利益歸於被告之原則,是自應認為被告魏宗木此次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