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3年度,291號
TPHM,103,上訴,291,2014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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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信中
選任辯護人 謝孟釗律師
      李岳霖律師
      尤伯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信中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參年肆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信中因殺人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 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 年1 月24日執行羈押,至 103年4月23 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審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於現 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原 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 年4 月2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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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