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3年度,248號
TPHM,103,上訴,248,2014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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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駿宏
選任辯護人 葛睿麟律師(法扶)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秋玉
選任辯護人 林福地律師(法扶)
      黃志文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駿宏張秋玉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0三年四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駿宏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1項之販賣第1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2 級毒品 罪,上訴人即被告張秋玉亦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 2級毒品罪,均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重罪,經原審判處被告李駿宏有期徒刑19年6 月,被告張 秋玉有期徒刑4 年,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3年1月2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 103年4月19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二人業於103年4月10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前 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103年4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 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梁宏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章大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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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