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號
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景雲
陳効亮
林威辰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佳瑩 律師
羅凱正 律師
張志朋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仁嵩
選任辯護人 孫銘豫 律師
吳宗樺 律師
被 告 劉智明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臺鳳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意文 律師
李岳霖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麗紅 女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東乾 律師
陳筱屏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玟寧 女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
石中瑾 女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13樓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 律師
陳彥寧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月嬌 女 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5樓
與曾玟寧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坤鐘 律師
被 告 丁劉淑賢 女 7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6樓
李采蓉 女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平鎮市○○路0段000巷00號6樓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麗香 女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
韋德華 女 7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8樓之1
賴永富 男 6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4樓之2
高淨筠 女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18樓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之3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碧蓮 女 5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更名賴珮宸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里區○○路00巷00○00號
上七人與吳月嬌共同選任辯護人 宋皇佑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建明 男 5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7樓
李麗玉 女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18樓
金業勤 女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黃明松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福建省金門縣金沙鎮○○街00號
居台北市○○○路○段00號12樓之15室(送達)
鄭德宏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
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昭仁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彩菊 女 7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輝豪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銘洪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孫台芳 女 5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送達)
文智和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之1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沈孟賢 律師
孫台芳另單獨選任辯護人 賴俊睿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名薽 女 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原名黃卉婕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
居新北市○○區○○街00號8樓(送達)
陳純 女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
許美惠 女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
彭如君 女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2樓(送達)
黃銀雪 女 6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2樓
戴美娜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村○○街00號
上六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中臣 律師
被 告 劉汪真玉 女 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
選任辯護人 陳韋霖 律師
被 告 段玉萍 女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5樓
葉鳳嬌 女 6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2樓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佘瑞瓊 女 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前鎮區○○○路00號17樓之3
蔡雪姬 女 6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號12樓之4
賴美甄 女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村○○00號
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 律師
被 告 林瑞珠 女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號8樓之17
選任辯護人 游勝韃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倪素貞 女 8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倪椿璉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大溪鎮○○路00號
居桃園縣大溪鎮○○路0段000號(送達)
翁晉昇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龜山鄉○○○路0段000巷0弄0號
許更生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0段000號4樓之2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彥良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辰鐘 男 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里區○里村○○路000巷0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10樓之4(送達)
選任辯護人 桂大正 律師
賴俊睿 律師
沈孟賢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素月 女 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基隆市○○區○○○街00○00號
居基隆市○○區○○路00巷000號3樓
選任辯護人 郭令立 律師
陳明暉 律師
送達代收人 施宜雯
住台北市○○○路0段00號5樓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裕仁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新園鄉○○路00號
居屏東市○○路000○0號(送達)
選任辯護人 王琛博 律師
游千賢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董致儉 男 8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中壢市○○○街000巷00號8樓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000號9樓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秀涼 女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巷00號6樓
選任辯護人 駱國堯 律師
李淵聯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麗珠 女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
選任辯護人 盧穩竹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犯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
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99年度金重易字第5號、99年度金訴字第32
號、99年度易字第2633號、99年度易字第3624號,中華民國 100
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及101年度金重訴緝字第4號,中華民國10
2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2800號、第1001
2 號、第13437號、第13786號,99年度偵字第1536號,追加起訴
:99年度蒞追字第14號;99年度偵字第4176號;99年度蒞追字第
24號;99年度偵字第25590 號,暨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8119 號,99年度偵字第6988號;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173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99年度偵字第12274 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
100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楊景雲、陳効亮、楊仁嵩 (以上三人含定執行刑部分)、游麗珠 (犯罪事實叁部分)、曾玟寧、丁劉淑賢、王臺鳳、石中瑾、胡建明、黃彩菊、蔡銘洪、黃名薽、孫台芳、文智和、李采蓉、李麗玉、劉汪真玉、佘瑞瓊、林瑞珠、金業勤、洪麗香、韋德華、倪素貞、倪椿璉、翁晉昇、張辰鐘、陳純、許更生、許美惠、彭如君、黃明松、黃銀雪、蔡雪姬、鄭德宏、賴永富、賴美甄、戴美娜、高淨筠、賴碧蓮、陳裕仁、吳月嬌、董致儉、葉秀涼部分均撤銷。
楊景雲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又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陳効亮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又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楊仁嵩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又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曾玟寧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
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丁劉淑賢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叁年。王臺鳳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石中瑾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胡建明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黃彩菊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蔡銘洪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黃名薽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孫台芳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文智和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李采蓉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案李采蓉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李麗玉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劉汪真玉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叁年,並應於本案劉汪真玉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佘瑞瓊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案佘瑞瓊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林瑞珠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叁年,並應於本案林瑞珠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金業勤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洪麗香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韋德華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叁年。
倪素貞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
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倪椿璉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案倪椿璉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翁晉昇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張辰鐘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陳純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案陳純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許更生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許美惠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彭如君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黃明松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黃銀雪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蔡雪姬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案蔡雪姬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鄭德宏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賴永富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賴美甄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案賴美甄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戴美娜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高淨筠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案高淨筠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賴碧蓮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案賴碧蓮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陳裕仁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
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叁年,並應於本案陳裕仁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吳月嬌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董致儉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案董致儉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葉秀涼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案葉秀涼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游麗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其他上訴駁回 (檢察官上訴及被告游麗珠關於犯罪事實壹部分、劉智明、林威辰、鄭麗紅、趙素月上訴部分)。 事 實
壹、(楊景雲等人共同違反銀行法部分)
謝忠奇(由原審通緝中)、游麗珠、陳効亮、楊仁嵩、黃彩菊 、倪素貞、許美惠、彭如君、戴美娜,前於民國93至95年間 即因以佑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佑寧公司)等公司名 義行銷「佑寧會員」等投資單位之違反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 存款業務案件(以下或逕稱「佑寧公司案件」),經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3月28日以95年度重訴字第7號判處有期 徒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9年4 月21日以97年度 金上重訴字第695號判決、最高法院於100年3月10日以100年 度台上字第1137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 (其中謝忠奇部分經最 高法院判決發回更審,其等經判刑情形,詳如附表貳之一所 示)。而於佑寧公司案件於94年12月14日經查獲後,於95年2 月間起,又由謝忠奇授意,由楊景雲擔任佳麗芙實業有限公 司(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4 樓之1,下稱佳麗芙公 司) 負責人;復以陳効亮、楊景雲之名義擔任藍金科技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大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 三重市○○路0段000 巷00號,下稱藍金公司)前後任負責人 ;陳効亮、林威辰分別擔任開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下稱開立公司)之前後 任負責人;鄭麗紅則擔任開立公司監察人;陳効亮擔任開拓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 號 11樓,下稱開拓公司)負責人(上揭各公司之存續期間及登記 事項等,詳見附表貳之二、貳之三) ;另由楊仁嵩擔任仁橋 有限公司(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6 樓之1,下稱仁橋 公司,以下就上揭各公司或逕合稱「集團」) 之負責人,並
以臺北市○○○路0段0號8樓、臺北市○○○路000號11樓、 臺北市○○路000 號等處為實際辦公處所。謝忠奇、游麗珠 、楊景雲、陳効亮、楊仁嵩、林威辰、鄭麗紅、曾玟寧、丁 劉淑賢、王臺鳳、石中瑾、胡建明、黃彩菊、蔡銘洪、黃名 薽(原名黃卉婕)、孫台芳、文智和、李采蓉、李麗玉、劉汪 真玉、佘瑞瓊、林瑞珠、金業勤、洪麗香、韋德華、倪素貞 、倪椿璉、翁晉昇、張辰鐘、陳純、許更生、許美惠、彭如 君、黃明松、黃銀雪、蔡雪姬、鄭德宏、賴永富、賴美甄、 戴美娜、高淨筠、賴碧蓮、陳裕仁、吳月嬌、董致儉、葉秀 涼,與楊宗誫、廖湘卉、張錦珠、葉美娥、林維政、李淑娟 、呂秀專、林高慧、張馨文、蕭在昆、劉戌蒼、葉如蓮、周 家茵、張素昭、陳柏翰、陳玉足、賴瀧瀅 (下稱楊宗誫等17 人,其等皆未據起訴) ,其等均明知謝忠奇所組織之上揭集 團以及佳麗芙、藍金、開立、開拓等公司皆非銀行,亦未經 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 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 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 或其他報酬,竟自95年2月間起至97年9月間止,共同基於違 反銀行法規定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 (游麗珠等人有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之期間,詳如附表貳之四所示) ,共同為下列行 為:
一、由謝忠奇以「謝志堅」、「謝執董」之名義,擔任上揭集團 及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統籌集團之整理營運事宜;游麗 珠則為「教育長」,除為各業務人員上課外,並負責掌管公 司財務事項;楊景雲、陳効亮、楊仁嵩、林威辰則共同參與 會員招募、資金收受、本利發放,以及資金調度等財務事宜 ;鄭麗紅、王臺鳳、文智和、倪素貞、張辰鐘、戴美娜,則 分別為該集團「臺中山燁營業處」、「臺北登凰營業處」、 「臺北松江營業處」、「乾媽組織營業處」、「板橋漢生營 業處」、「高雄二聖營業處」之負責人,至於曾玟寧、丁劉 淑賢、石中瑾、胡建明、黃彩菊、蔡銘洪、黃名薽、孫台芳 、李采蓉、李麗玉、劉汪真玉、佘瑞瓊、林瑞珠、金業勤、 洪麗香、韋德華、倪椿璉、翁晉昇、陳純、許更生、許美惠 、彭如君、黃明松、黃銀雪、蔡雪姬、鄭德宏、賴永富、賴 美甄、高淨筠、賴碧蓮、陳裕仁、吳月嬌、董致儉、葉秀涼 ,以及楊宗誫等17人,則分別為業務人員 (其等之職稱詳如 附表貳之四、肆之十所示)。
二、其等共同先後以佳麗芙公司將開設「蓓爾比漾時尚精品館」 ,以及藍金公司、開拓公司、開立公司與洪百里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下稱洪百里生技公司,該公司登記情形詳如附
表貳之二、貳之三所示) 技術合作,業已取得廢棄物產製為 有機堆肥之技術能力,將在臺中縣外埔鄉、彰化縣芳苑鄉等 處興建有機廢棄物處理工廠,獲利前景可期,惟亟需大量資 金,擬將此一參與經營及投資之極佳機會提供不特定大眾參 與等名義,利用各種資借或投資合約 (詳如下揭㈠至㈦所述 的佳麗芙合約J1、J2、J3之3種合約,藍金合約K1、K2之2種 合約,開立合約K3、K4之2種合約,合計共7種合約,另詳如 附表貳之五所示) ,在全省地區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其方式 包含:㈠佳麗芙合約J1,每單位投資金額為5 萬元,該公司 應支付紅利1 萬元,合約期限固定一年,到期償還本金,總 計應支付本利6萬元,年利率約為20%;㈡佳麗芙合約J2,每 單位投資金額為3萬元,該公司應分19個月支付本利,第3-8 個月每單位每月付1,200元,第9-14個月每單位每月付1,800 元,第15-17個月每單位每月付6,000元,第19個月期滿每單 位付 3,000元,總計應支付本利39,000元,換算年利率約為 18.95%;㈢佳麗芙合約J3,每單位投資金額為36,000元,該 公司應分18個月支付本利,第1-15個月每單位每月付 1,500 元,第16-18個月每單位每月付8,100元,總計應支付46,800 元,換算年利率約為20%; ㈣藍金合約K1,每單位投資金額 為36,000元,該公司應分18期支付本利,第1-15期每單位每 期付1,500元,第16-18期每單位每期付 8,100元,總計應支 付 46,800元,換算年利率約為20%;㈤藍金合約K2,每單位 投資金額為40,000元,該公司應分19期支付本利,第1-15期 每單位每期付1,600元,第16-19期每單位每期付 7,000元, 總計應支付52,000元,換算年利率約為18.95%;㈥開立合約 K3,每單位投資金額為40,000元,該公司應分24個月支付本 利,第1-20期每單位每期付1,600元,第21-24期每單位每期 付5,700元,總計應支付 54,800元,換算年利率約為18.50% ;㈦開立合約K4,每單位投資金額為40,000元,該公司應分 24期支付本利,第1-18期每單位每期付1,300元,第19-24期 每單位每期付5,200元,總計應支付 54,600元,換算年利率 約為18.25%。
三、為提升集團吸金業績,謝忠奇、楊景雲、陳効亮等人,並將 各地業務人員納編為不同等級之組織,而冠以「副理組」、 「經理組」、...、「副總組(即乾媽組織及各營業處所屬層 級) 」等組織名稱,就各等級組織之主事者,則核定「副理 」、「經理」、... 、「副總」等職稱。為激勵集團業務人 員積極招攬投資,並按高、低職級給予金額大、小不等之業 績獎金。主要之業績獎金包含「自展額」及「組織額」等兩 項。其中「自展額」獎金或由業務領取,或由投資人掛名為
「本次業務」而退佣予投資人。若係由集團之業務人員領取 「自展額」,除新進人員每單位以 3,000元計算外,其餘則 以專員4,000元至副總6,500元不等之標準計算,而謝忠奇及 游麗珠則係以每單位 7,300元領取「自展額」。另所稱「組 織額」獎金則由集團業務主管享有,專員職級以上者即因輔 導下線而獲取「組織額」;若係副總職級,則領取所掌理營 業處內所有成員業績之「組織額」;又臺北總公司業績之「 組織額」則由謝忠奇及游麗珠輪流領取,每單位計算標準為 800元至2,500元不等;此外,謝忠奇就集團全省業績 (含臺 北總公司整月業績),尚可另外領取每單位1,100元之「組織 額」,而游麗珠尚另可就臺北總公司及乾媽組織以外之所有 營業處之業績領取每單位 800元之「組織額」;另楊景雲就 集團全省業績,每單位可領取 100元之「組織額」,而陳効 亮亦可就集團全省業績,每單位領取 250元之「組織額」。 於扣除此等「自展額」、「組織額」等業績獎金及退佣款項 後,以所吸收之每單位投資資金實際得以挹注至該集團之金 額計算,而各類資借或投資合約之實質年利率則至少達21.0 %至23.4%不等(詳如附表叁之三所示)。四、復由謝忠奇、游麗珠、楊景雲、陳効亮不定期舉辦投資說明 會及參觀工廠等活動,並由曾玟寧等業務人員邀約不特定多 數大眾參與;並由謝忠奇、游麗珠擬定招募資金計劃,由楊 景雲在上揭集團 (含佳麗芙、藍金、開立、開拓公司及各營 業處等) 公告實施;陳効亮並自95年起即為該集團之「總經 理」、「督導」,負責該集團全省之業務事宜;楊景雲、陳 効亮另負責帶領有意投資之民眾至臺中縣外埔鄉 (現改制為 臺中市外埔區) 委由洪百里生技公司經營管理之「垃圾堆肥 處理示範實驗廠」(以下或逕稱「外埔廠」)參觀導覽,以遊 說該等民眾投資;繼而由楊景雲等人及鄭麗紅等各營業處負 責人、曾玟寧等業務人員招攬參與投資前開7 種資借或投資 合約,即共同以約定或給付上揭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 等報酬之犯意及方法,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非法經營 以收受存款論之銀行業務,而自95年2月28日至97年9月17日 止,共同以上揭方式所招攬「會員」共計1,650人(其中有部 分「會員」係多次參加,若以人次計算,則為2,323人次)所 收受之「資借金額」等即準存款金額則高達20億925萬6千元 。 (該等「會員」之姓名、資借或投資金額、資借或投資日 期《即合約開始日》,詳如附表貳之六所示) 。楊景雲、陳 効亮、楊仁嵩、林威辰、鄭麗紅、倪素貞、張辰鐘、戴美娜 個人參與收受之款項則均逾1 億元。曾玟寧、丁劉淑賢、王 臺鳳、石中瑾、胡建明、黃彩菊、蔡銘洪、黃名薽、孫台芳
、文智和、李采蓉、李麗玉、劉汪真玉、佘瑞瓊、林瑞珠、 金業勤、洪麗香、韋德華、倪椿璉、翁晉昇、陳純、許更生 、許美惠、彭如君、黃明松、黃銀雪、蔡雪姬、鄭德宏、賴 永富、賴美甄、高淨筠、賴碧蓮、陳裕仁、吳月嬌、董致儉 、葉秀涼等人個人參與收受之款項則均未逾1億元(上揭楊景 雲等個人參與收受之款項,各如附表貳之七、貳之八所示) 。
五、謝忠奇、游麗珠、楊景雲、陳効亮等人為遂行其等吸收不特 定多數人資金之目的,初期均依約定按期支付每投資單位之 保障利息及高額業務招攬獎金,惟上揭收受之「資借金額」 其中僅以少數資金實際投資洪百里生技公司,餘款均由謝忠 奇、游麗珠指示楊景雲、陳効亮、楊仁嵩等人匯款至藍金公 司關係企業之佳麗芙公司、開立公司、開拓公司、仁橋公司 、禾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區街0號3 樓, 下稱禾鴻公司,由楊仁嵩擔任監察人) 等後,復以現金領取 等方式將款項提領一空,迨謝忠奇等人取得款項後,於97年 7、8月間停止支付投資人本金利息,致如附表貳之六所示之 投資人損失不貲。
六、嗣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查知上情,先於97 年7 月15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藍金公司、戴美娜、陳効亮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