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補充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02年度,1185號
TPHM,102,抗,1185,2014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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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 年度抗字第1185號
抗 告 人 
即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上代表人 謝諒獲 
代 理 人 王 上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補充裁定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2 年度聲字第566 號,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9日所為之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審法院對抗告人即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 獲就原審101 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聲 請補充裁定將被告胡再發、胡欣怡吳紹禎以外其餘被告移 送民事庭部分,於民國102 年3 月29日以該院102 年度聲字 第566 號裁定駁回聲請,抗告人等於102 年4 月24日提出「 刑事⑸抗議、將卷宗移回通股、上訴、抗告、聲請迴避、聲 請補判及對承審解推事提刑事之訴狀」,載及原審案號102 年度聲字第566 號,因認抗告人等對原審該駁回聲請補充裁 定之裁定亦表明不服而提起抗告。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等已於附帶民事起訴狀聲明倘被告瀆 職等案因任何原因無法為實體判決時,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係將附帶民事訴訟「全部」移到民 事庭,惟原審於101 年12月5 日僅就抗告人等訴請被告胡再 發、胡欣怡吳紹禎等人損害賠償部分裁定移送至民事庭, 未將其餘被告同時移送,因而聲請補充裁定等語。三、原裁定意旨略以:按補充判決或補充裁定之聲請,係就法院 於其所受理之數案件,僅就其中一案或數案為裁判,因未受 裁判部分之繫屬尚未消滅,得由當事人聲請法院或由法院依 職權為補充判決或裁定。經查,聲請人等前對被告胡再發、 胡欣怡吳紹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 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業經於101 年12月5 日以101 年度重 附民字第63號裁定移送在案。聲請人於101 年9 月24日提出 之刑事⑴附民起訴及聲請狀中,雖載有被告:〔貪瀆幫〕( 舊自訴)嚴祥鸞、蕭淑燕郭旭東何鴻榮、王芷華、蘇素 珍、黃盟欽康長健謝唯音史哲林芳珠郭吉仁、林 豐賓、陳宗志、(101 自訴)廖淑敏方健民、洪藍傳、張 書華、賴錦華、林冠佑、李宜娟、洪光燦、李麗玲、陳芃宇 、許文章、羅郁婷、徐千惠、葉力旗、游麗鈴、曾勇夫、臺 北市政府勞工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臺北市政



府民政局、何鴻榮黃女王女徐成波唐雲騰黃國義陳茂全董文雅蔡式穀、江雅康、黃安中、鄭至臻、柳 文震、周麗芳廖文瑞鄭素華王鑫基邱兆鑫莊進國 、賴錦豐、行政院衛生署訴願審議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訴 願審議委員會、賴進祥、江文章、沈慶村、吳中立邱秋菊高宗賢陳聰富楊美鈴詹森林廖峻亨駱永家、中 華民國勞資爭議仲裁協會、康長健、陳○○、邵○○、林○ ○、張○、吳凱勳、羅紀琼、林誠二吳憲明黃錦堂、蔡 明誠、胡惠德黃富源謝維銓、韓良俊、林明芳、洪伯延 、陳時中薛瑞元、陳怡安、林豐賓、〔誰是…敗類?〕賴 浩敏、蘇永欽、林錫堯、李震山、黃茂榮葉百修陳新民黃璽君池啟明、蔡清遊、陳敏、陳春生、陳碧玉、羅昌 發、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黃茂榮徐璧湖、阮富枝、 吳陳鐶、林永發、黃勇雄、〔釋378 號…大貪官?共13位〕 陳計男、曾華松、董翔飛楊慧英戴東雄蘇俊雄劉鐵 錚、吳庚、王澤鑑、林國賢施文森、城仲模、彭鳳至、全 體大法官助理(自始迄今承辦原告案件者,共約百名,請向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室查詢姓名、年籍、資料);〔貪官〕李 德灶、汪漢卿、陳忠行、曾啟謀、帥嘉寶、陳國成、吳東都 、陳金圍、蕭惠芳、〔男嫖女妓幫〕蕭麗霞、陳祐治、劉方 慈、崔玲琦、郭豫珍、黃雅芬、黃惠敏、彭政璋、林明俊、 卓玉璇、謝昀璉、楊坤樵、楊雅清、林玉惠、林庚棟、張曉 文、湯千慧、賴淑美、李宜娟、林庚棟、張書華、最高檢全 體(除優遇及詹麗麗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林朝陽朱富美、〔恐龍教授、恐龍貪官汙吏〕林誠二游瑞德、王 文智、朱義旭段重民楊照彥、鮑娟、〔冒充NBA 之被告 〕NBA Properties,Inc. 美商NBA 產物股份有限公司、 David Sterm 史特恩、安亞拉‧德區克(Ayala Deutsch ) 、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Inc.全國籃球協會公 司、DavidSterm史特恩、〔真正NBA ,被告〕National Boxing Association全國拳擊協會、National Bar Association 全國律師協會、National Band Association 全國樂隊協會、National Book Awards全國書籍獎項、 National Board of Antiquities 全國古物會、National Brownfield Association、National Adult Baseball Association 全國成人棒球協會、Hispanic National Bar Association 、Houston Northwest Bar Association 、富 媞強制執行案件之全部債務人及第3 人,包括但不限於:鄭 傑夫、袁靜文、陳麗芬、Baker & McKenzie、臺灣國際專利 法律事務所、附表A 、B 之被告、附表甲之被告、其餘被告



至900 將補提等語。惟聲請人並未於狀內敘明上開人等與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起訴請求之損害賠償事件有何關聯, 且聲請人係因渠等何犯罪而為受損害之人,暨如何對於渠等 及其他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如何之損害等節 ,均未見聲請人有所記載,遑論聲請人狀內尚有黃女王女 、陳○○、邵○○等語意未盡完整之記載,自難認聲請人有 對上開人等併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意;前揭裁定並無 就已繫屬之事項漏未裁定之情事,聲請人等就此聲請補充裁 定,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 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認為原告之訴有理由 者,應依其關於請求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 庭,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503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蓋附 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係一種訴訟上之請求,案件一經提出於 法院,即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法院即有審判之權利及 義務,此訴訟之繫屬,非因法律程序,不能使其消滅,於法 院方面,除訴訟業經撤回者外,須經裁定移送民事庭或為終 局判決,始能終結訴訟。抗告人等既於向原審提起刑事案件 之自訴後,於第一審終結前之101 年9 月24日提出附帶民事 起訴及聲請狀,堪認已向法院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意思表 示,案經繫屬,原審自應就其起訴是否符合法定程式而為審 查,並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503 條、第504 條等規定 甄別處理之;此自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46號判決所揭: 按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 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 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是非因刑事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其訴為 不合法,刑事法院原應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以判決 駁回之等旨,亦可得見縱認訴訟行為有不合法之情形,仍需 依循法律程序,始得消滅其訴訟關係。且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並未明定必須以刑事被告列為共同被告,是因犯罪 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雖未將刑事被告列為共同被 告,而僅對其他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亦屬合法,最高法院87年度抗字第574 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原審如認抗告人等未於狀內敘明除被告胡再發、胡欣怡吳紹禎外之其餘被告等人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起訴請



求之損害賠償事件有何關聯、抗告人等係因渠等何犯罪而為 受損害之人、如何對於渠等及其他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 ,請求回復如何之損害、所載黃女王女、陳○○、邵○○ 等之語意未盡完整等項,而有書狀有記載上之欠缺,依刑事 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273 條第6 項規定,起訴 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則原審所認上開記 載之欠缺,是否均不得補正,又是否得逕因之否認抗告人等 有對上開人等併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意思,而認無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繫屬,均仍有疑義。是如原審對於前揭附 帶民事訴訟,除被告胡再發、胡欣怡吳紹禎以外之其餘被 告部分有漏未裁判之情形,當事人自可向其請求依法裁判。 承上,原裁定以抗告人等有上揭書狀記載欠缺之情形,認抗 告人等無對被告胡再發、胡欣怡吳紹禎以外之其餘被告併 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意,故無就已繫屬之事項漏未裁 定之情事而駁回抗告人等關於補充裁定之聲請,尚有究求之 餘地。抗告人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非全無理由,應由本院 將原裁定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之裁判,以期詳實 適法,並昭折服。
五、本件原審於102 年3 月29日為裁定後,抗告人等陸續提出表 明不服之書狀(以下依抗告人等於書狀狀首所載序號分別簡 稱之,又抗告人等並未循序編號,亦併說明),所載抗告人 等之住所迭經更易,其中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部 分,於刑事⑸、⑹狀記載盧森堡(Luxembourg)址,於刑事 ⑺狀記載南非(South Africa)址,於刑事⑻、⑽狀又復記 載盧森堡(Luxembourg)址,迄今未再陳報變更;另抗告人 謝諒獲部分,於刑事⑸狀記載為希臘雅典(Greece)址,於 刑事⑹、⑺、⑻、⑽狀均記載為埃及(Egypt )址,迄今未 再陳報變更,分別有上開刑事書狀在卷可按,是本院均依抗 告人等最後書狀所載為其地址(如當事人欄所載),於此說 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彭幸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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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