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2804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秦中
選任辯護人 鄧湘全 律師
呂嘉坤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
字第794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追加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86號),提起上訴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趙秦中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原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號中租名機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租名機公司)副理趙秦中,夥同調機台修模員工楊志和 (另案)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趙秦 中指示楊志和電話聯絡之前曾多次經由趙秦中及楊志和,收 購中租名機公司舊料之江瑋洺(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約 定於民國100 年12月17日,公司廠區週六休假日之下午,到 場收購塑膠舊料及模具。江瑋洺依約陸續於同日下午3 時47 分許、4時21分許、5時18分許及5時47分許,駕駛9073-YZ號 牌自用小貨車,經平日負責開門持有鑰匙之楊志和開啟廠區 大門、拔除廠內部分監視器電源,進入廠區接續搬運塑膠舊 料及模具載離廠區,並由楊志和向江瑋洺收取變賣塑膠舊料 價款7萬元、模具1萬5000元。趙秦中與楊志和此方式竊得中 租名機公司價值新臺幣(下同)97萬573 元塑膠舊料5000公 斤及附表所示模具。
二、翌(18)日,楊志和與趙秦中又相約於「老地方」(即中租 名機公司附近巷內),由楊志和將上述變賣所得全數交付趙 秦中。嗣因中租名機公司管理師葉禎祥於同年月19日星期一 上午10時許,察覺遭竊而報警,經調閱監視錄影畫面查得上 情。
三、案經中租名機公司告訴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 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規定,而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 成之情況,認為適當,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以外證人謝銘 澤、江瑋洺、楊志和、葉禎祥、賴愛宜、張傳欣、江仁章及 蔡登貴於警詢、偵查之證述,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 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知有該證詞,而不爭執各項證據之證 據能力,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審酌證人筆錄作 成之情況,並無在非自由意志情況下所為陳述,認為適當,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俱有證據能力。二、其餘憑以認定被告趙秦中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 ,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 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之供述及辯解:
被告坦承於行為時擔任中租名機公司副理,證人楊志和是其 下屬,二人曾經多次出售公司舊廢料予證人江瑋洺等情;惟 矢口否認竊行,辯稱:「我以前曾出售公司舊廢料予證人江 瑋洺,所得的錢都充作員工福利金,這次是我主動發現竊案 ,我完全不知情,沒有收受任何人的費用,也沒有指示楊志 和要處理這些舊料及模具。」云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證人楊志和證述:「江瑋洺有付給我7 萬多塊,我將收到 的7 萬多塊在公司附近交給副理趙秦中,模具的錢我沒拿 到,是等江瑋洺把模具賣掉錢再拿給我,我再拿給趙秦中 。」(見偵8389卷第114 頁)、「拿到的錢在公司外面交 給趙秦中,在公司附近巷子交的,因他是主管所以交給他 ,17號這次是趙秦中叫我賣的,是趙秦中叫我賣塑膠跟模 具的,這次買賣廢料模具是趙秦中在幕後主導。」(見偵 8389卷第153、154頁)、「以前賣塑膠都是趙秦中處理的 ,趙秦中賣過好幾次了,有時候是我跟他一起賣給江瑋洺 ,賣的錢都是趙秦中拿走。12月17日這次總共賣7 萬多是 塑膠的錢,模具部分我不知道,江瑋洺連同模具及料的錢 一起交給我,我再交給趙秦中。」(見偵8389卷第182 頁 )、「老地方是公司附近,是我跟趙秦中約收錢的地方, 就是把原料賣給江瑋洺的錢,我在老地方給過趙秦中好幾 次錢。17日當天謝洺澤在現場弄物料,因那是副理趙秦中 當天跟他講要弄物料,就是要弄到江瑋洺的車上。」(見 偵2186卷第22、23頁)、「100 年12月17日星期六下午我 有至中租名機公司廠房,江瑋洺聯絡我告知說趙秦中叫我 去公司,在去公司開門前就在小路上看到趙秦中。以前趙
秦中叫我週末去公司就是約在公司附近的小路,所以案發 當天我也是在這條小路上找趙秦中,這條小路是公司監視 器照不到範圍,小路上僅有我與趙秦中,後來又來了載料 的司機江瑋洺與我、趙秦中會合。後來趙秦中叫我去公司 開門,並叫我把廠房的鐵捲門打開,趙秦中叫江瑋洺開車 進入公司,趙秦中是在小路等而沒有進入公司,我先走進 公司,打開廠房的門,江瑋洺則是開車進入公司,我一直 在旁邊看,由江瑋洺自己搬東西,江瑋洺先搬廠房裡面的 料,搬了很多趟,接著又搬空地上的模具,也是搬了很多 趟,當時江瑋洺沒有給我錢,公司裡除了我、江瑋洺之外 ,沒有其他人在場。當時是趙秦中指示我開廠區大門,叫 我開門、讓司機進入,目的說要載料。趙秦中指示我在老 地方,就是指示我要弄料的意思。100 年12月17日是趙秦 中聯絡江瑋洺到廠區。後來江瑋洺有拿錢給我,拿多少錢 給我我不記得,但我把錢給趙秦中。我是將錢親手交給趙 秦中,但趙秦中沒有分錢給我,金額是8 萬5000元。之前 趙秦中曾經通知我到廠區弄料多次。是江瑋洺交錢給我, 我再把錢交給趙秦中,他是主管,我沒拿到錢。之前曾經 與趙秦中約在老地方很多次,弄公司的料,就是讓江瑋洺 去公司載料。本案以外,之前都是江瑋洺直接把錢交給趙 秦中,之前從來不是由我把錢交給趙秦中。被告趙秦中聯 繫我到廠區開門,之後江瑋洺進入廠區收購廢料及模具, 之後江瑋洺將變賣的8萬5000元交給我,我在老地方再將8 萬5000元交給趙秦中。交錢是由江瑋洺交給我,我再交給 趙秦中。行竊當場只有我、江瑋洺2 人。我沒有要包庇趙 秦中,他也沒給我好處、叫我不要說。」等語(見原審卷 第59至65頁)。就行為前接受被告指示、當日與證人江瑋 洺一同進入中租名機公司行竊塑膠舊料及模具、收取江瑋 洺給付共8 萬5000元變賣所得、與被告相約於兩人暗語之 「老地方」即中租名機公司附近巷內將變賣所得交付被告 趙秦中等主要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均證述一致。雖然證人 楊志和於原審就當日由何人於何時以何電話聯繫、被告有 無約在老地方、有無出現等情,供述有所瑕疵;然證人患 有輕度智能障礙,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診斷證明書 可憑(見偵8389卷第124 頁),記憶及語言敘述能力難免 欠佳,於原審審理距行為時已經相當時日,並且之前被告 曾經多次與證人即共犯楊志和相約於「老地方」收取變賣 中租名機公司舊料價款,此回再次實行盜賣中租名機公司 舊廢料行為,不能排除證人楊志和記憶錯亂而有所混淆, 致敘述有所誤差之可能。參酌證人與被告並無宿怨,於另
案自身之竊盜案件已坦白認罪(見原審102 年度審易字第 236 號卷),並無甘冒偽證罪責風險誣陷被告之理。證人 楊志和之證言,可以採信。
(二)證人江瑋洺證述:「向中租名機公司收購塑膠廢料,最後 一次是約半年前,交易方式都是趙秦中通知有貨,我才帶 現金去交易。都是當場現金,完全沒紀錄,這種交易是趙 秦中說的公司福利金。認識楊志和,是趙秦中有時叫他來 接洽,趙秦中和楊志和都叫我小江。知悉本案,是因趙秦 中傳簡訊跟我說阿和賣公司一批料的事情曝光了,公司報 警,警察要偵訊了。他總共傳了2 通,表示要跟我見面, 我聯絡他說我不在國內,後來就沒再聯絡了。」(見偵83 89卷第4 至7 頁)、「付7 萬多是買廢塑膠,之前我都是 跟趙秦中接洽,他有叫我以後跟楊志和聯絡。順便載走模 具是楊志和說趙秦中要清掉那些模具。」(見偵8389卷第 72頁)、「17號這次買賣廢料模具是趙秦中在幕後主導的 ,塑膠是7萬塊,模具是1 萬5千元,這8萬5千元都是我交 給楊志和的,塑膠的部分是趙秦中叫我17號當天去收的, 模具也是趙秦中叫我搬的。17號之前幾天趙秦中就已跟我 聯絡且事後還發簡訊說阿和出事了。以前接觸主導的就是 趙秦中。」(見偵8389卷第154頁)、「100年12月17日, 是前一陣子我打電話給趙秦中問有沒有廢料要處理,趙說 有廢料但要看楊志和有沒有空,電話中趙還跟我說搬完後 ,叫楊志和到老地方等他,意思就是叫楊志和把錢拿到老 地方給趙秦中,只有收錢的第一次是我把錢直接交給趙秦 中,之後趙就要我把錢交給他指定的誰,再轉交給他。當 天偷完之後,楊志和要交錢給趙秦中,他們約在中租公司 旁的老地方,就是公司圍牆馬路邊的樹下,之前以來都是 這樣的慣例。」(見偵2186卷第21、22 頁)、「100年12 月17 日下午是我去中租名機公司最後1次收廢料,當天之 前約1、2週我打電話給趙秦中,我在電話中問趙秦中有沒 有料可以讓我收,趙秦中回答叫我找楊志和問楊志和有沒 有空,接著楊志和打給我說要問一下趙秦中,楊志和的意 思是要我跟趙秦中確認過後再跟我約時間, 100年12月17 日之前某日,楊志和打給我說已經講好了,並和我約在10 0年12月17 日下午,我開載貨的空車去中租名機公司,開 到大門口看到門都打開,就直接將車輛開進中租名機公司 ,進入後看到楊志和在裡面,我沒有注意旁邊有無其他人 ,但當時貨是已經搬到廠房門口,貨有塑膠廢料及模具, 塑膠廢料放在廠房門口,模具放在廠房旁邊的廢料區,兩 者距離很近,楊志和是將塑膠廢料搬到廠房門口,而我將
塑膠廢料從廠房門口搬上車,我們有徒手搬,也有用推車 搬,還有開推高機搬,是我開中租名機公司的推高機,因 那台推高機停在廠房門口,一趟一趟將塑膠廢料載到我的 公司,至於模具則是我再載到附近的回收場,而楊志和跟 著我的車騎車去同家回收場,我將模具只有用單趟載去回 收場,而楊志和則向回收場老闆收錢,模具的錢回收場老 闆交給我,我再交給在旁的楊志和。至於當天有無跟趙秦 中通電話我忘記了,當天楊志和收錢後到底有無交給趙秦 中,或是他們怎麼交錢,我不知道。但以前的作業模式是 這樣子,所以我在偵查中才證述楊志和當天要交錢給趙秦 中,他們就約在中租公司旁邊的老地方,之前以來都是這 樣的慣例。後來趙秦中打電話給我,他問我是否知道阿和 把公司的東西都幹走了,跟我說公司要對阿和提出告訴, 我問趙秦中為何要這樣問我,我跟他說應該去問楊志和, 幹嘛來問我,趙秦中說公司在查,所以他說出事了。趙秦 中打電話給我時我人在韓國,我叫他去問楊志和,接著趙 秦中又傳了簡訊給我,我人還是在韓國,所以我就沒有理 他。也就只有1次電話、1次簡訊。」等語(見原審卷第10 0至103頁)。對於因何人指示而前往中租名機公司取料、 開門及事後將變賣所得贓款交付何人等主要犯罪構成要件 事實,均明確供述,與證人楊志和之證言相符。(三)證人即中租名機公司課長范增欽證述:「廢料賣出要跟副 總楊如輝講,且賣得的錢也要繳回公司會計。沒經過公司 同意是不能拿廢料去賣,要處理要先跟長官報告才能拿去 賣。不管是次料、廢料,未經公司同意就不能私下拿去販 售。我們所領的福利金是公司撥的,公司沒有同意讓員工 私下販賣次料或廢料當作福利金。我不知道被告趙秦中所 稱廢料若有交易會賣出,這些錢都是給現場幹部及相關人 員當作福利金這件事,我領到的福利金是公司發的獎金, 公司撥入薪水裡面,不是任何人私下販售後撥福利金給我 。我沒分過錢,我只有拿過公司撥入薪水裡面的福利金。 」等語(見原審卷第50頁反面至51頁反、53頁)、證人即 中租名機公司副總楊如輝也證稱:「中租名機公司10年前 沒有倉庫,後來粉碎間廢料處理由工廠方面處理,即由廠 務部管理的工廠處理,所以初期廠務部管理倉庫,廢料處 理最後是全部都沒有處理,因為中租名機後來成立電腦控 管機制,這些都是以前的事。100 年之後廢料基本上就沒 有處理,也沒有找人買。而99年至100 年間,廢料都是放 在倉庫,也沒有找人清理、賣給別人,因為99年至100 年 間有ERP 企業化管理,若要動廢料公司規定必須要寫簽呈
,故這2 年都沒有人寫過簽呈,所以沒有人動過廢料。趙 秦中未曾就廢料處理寫過簽呈給我。內部寫的不算簽呈, 且趙秦中不是管廢料的人,不能寫簽呈,趙秦中沒有寫過 關於廢料的任何東西給我,趙秦中寫的是告知我公司殘存 的料還剩下多少,但趙秦中沒說過、寫過要怎麼動用、處 理。公司曾經將廢料賣出,距今至少6、7年前由趙秦中處 理,當時趙秦中是廠務部副理,但99年時趙秦中改歸技術 部副理,所以99年之後趙秦中就不能處理廢料的事,這時 廢料歸管理部的黃秋蓮管理。99年之前趙秦中所屬的廠務 部把廢料賣給廢料商,賣出的錢有交給管理部。次料、廢 料沒有處理的話,不可以私下販售,全部要有ERP 的帳, 但是模具沒有這種帳,但模具也不可以私下販售,因為模 具是客戶的東西。動廢料要寫簽呈,所謂動廢料是指使用 、販售。簽呈要上到總公司董事長那邊。動廢料於上簽呈 之後,承辦人員販售廢料所得的金錢,應該一律繳回公司 。在至少7 年前以前,當時中租名機公司沒有倉庫,原料 都歸廠務部,然後自己處理,所以廢料就由員工處理,把 處理所得的錢分給職員,沒有分給工人,這不是公司許可 的狀況,是私下做的事情,我也沒有許可這種狀況,後來 公司於99年時透過ERP 的電腦系統管理廢料,就開始禁止 私下販售廢料,所以在99年之後若販售廢料就要一律繳回 公司,而不能以員工福利金發出。我不知道趙秦中之前供 稱若有廢料會私下交易,這些錢都是給現場幹部及相關人 員當成福利金的事。我確定100年間一定已經採用ERP電腦 系統。沒有趙秦中所稱公司於民國100 年有同意交易金額 5000元以下可由身為副理的他直接將出售廢料所得金額交 給自己及下屬平分的事。」等語(見原審卷第55至57頁) 。足認被告趙秦中辯稱出售公司舊廢料是為充作福利金發 放,曾以簽呈呈報上級云云,顯然不實。
(四)證人范增欽另證述:「首先發現倉庫的料不見的是葉禎祥 ,而案發時失竊的模具數量龐大,是隔了幾天後,我無意 間發現。」等語(見原審卷第51頁正反面);證人江瑋洺 證稱:「所以知道本案,是因趙秦中傳簡訊跟我說阿和賣 公司一批料的事情曝光了,公司報警,警察要偵訊了。他 總共傳了2 通,表示要跟我見面,我聯絡他說我不在國內 ,後來就沒再聯絡了。」(見偵8389卷第7 頁)、「趙秦 中打電話給我,他問我是否知道阿和把公司的東西都幹走 了,跟我說公司要對阿和提出告訴,我問趙秦中為何要這 樣問我,我跟他說應該去問楊志和,幹嘛來問我,趙秦中 說公司在查,所以他說出事了。趙秦中打電話給我時我人
在韓國,我叫他去問楊志和,接著趙秦中又傳了簡訊給我 ,我人還是在韓國,所以我就沒有理他。也就只有1 次電 話、1 次簡訊。」等語(見原審卷第102頁反面至103頁) ,參照被告坦承事後確有傳送相關簡訊予證人江瑋洺等情 (見偵8389卷第71頁)。顯見被告非但並無所辯案發後自 發性主動協助公司發現失竊及查察損害範圍,反而積極聯 絡證人江瑋洺告知事件曝光。可證被告事前確有經由證人 楊志和聯繫曾經前往中租名機公司收購舊料之江瑋洺,故 於犯行揭發後急忙傳送簡訊予證人江瑋洺,急欲與證人江 瑋洺取得聯繫。參酌被告趙秦中不僅與證人江瑋洺熟識, 且已經多次交易,清楚知悉證人江瑋洺即綽號「小江」之 人,而卻於偵查之初刻意隱匿而供稱:「我知道公司配合 的供應商中,綽號『小江』的人『只有1 個』,叫江仁章 ,其他沒有叫『小江』的。」云云(見偵8389卷第31頁) ,致證人江仁章無端遭受傳喚訟累。被告趙秦中企圖掩飾 犯罪事實,急於串證至明。
(五)被告趙秦中坦承:「老地方在公司外面的旁邊,是之前公 司賣廢料,要跟江瑋洺收款的地方。為何不約在公司,是 因有時候江瑋洺沒帶錢要去領。」(見偵2186卷第25頁) 、「粉碎間的廢料照規定都是由我廠務部副理處理,不管 可不可以再利用都可以賣錢,因江瑋洺都會收,賣得的款 項就是要繳回公司,都是公司正常上班日處理。100年7月 過後我處理的那1、2次,款項大概4 千塊左右,按權限副 理有5 千塊金額的權限,我就把這些錢當作福利金分發給 幹部,向課長范增欽、技師蔡登貴、助理技師楊志和,而 且約的時間晚了,就約一個老地方。這兩次款項未先入帳 再支出,可能是我處理的比較不好的地方。我也有打過簽 呈請求將廢料出賣款項發放給幹部,副總有核准,也有發 放過。」等語(見偵2186卷第44至46頁),明白供稱之前 已數度與證人楊志和、江瑋洺相約於「公司監視器照不到 的『老地方』」,以證人楊志和及江瑋洺所述相同模式, 將中租名機公司塑膠廢料出售圖利之事實。而本案行為模 式與之前的盜賣運作方式,並無不同,更足以證明證人楊 志和與江瑋洺證言之可信性。並有證人楊志和持用之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證人江瑋洺所持0000000000號及被告 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監視錄影畫面光 碟與車輛進出歷程等為憑。
(六)被告雖表明願意接受檢察官聲請之測謊調查,然因「被告 趙秦中自述罹患高血壓(兩次測量值分別為152mmHg及160 mmHg),生理狀況欠佳,不宜測試」,有法務部調查局10
3年2月25日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可證。無從經由 測謊結果獲得對被告有利的證據。
(七)綜上,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
核被告趙秦中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其與楊 志和,因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與 楊志和基於單一竊盜犯意,利用週六廠區休假日機會,多次 搬運之竊行,因屬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時空 上密切關聯,應予以一行為評價,論以接續犯一罪。四、撤銷改判及科刑審酌事項:
(一)撤銷改判理由:
原審採信被告辯解而為被告無罪諭知,檢察官上訴指稱原 判決不當,有理由,應予撤銷改判。
(二)科刑審酌事項:
爰審酌被告擔任公司高階主管,未克盡職守,竟為一己之 私,監守自盜,行險僥倖,犯後飾詞狡辯不具悔意,參酌 被告竊取之財物價值、大學肄業的智識程度,已婚、子女 均已成年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宜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宏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模具清冊)
首能模具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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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模 具 名 稱 │數量(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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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神基A14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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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神基CA25A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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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神基CA25B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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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N400上蓋模具 │ 1 │
├──┼────────────┼─────┤
│ 5 │N400下蓋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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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M300上蓋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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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M300下蓋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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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SL-202上下蓋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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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V38R電池盒下蓋無耳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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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V38R電池盒下蓋有耳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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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V38R電池盒上蓋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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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SEAL塑膠射出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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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SEAL板金射出模(沖壓模)│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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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奇菱鋰電池36000CASE BUM │ 1 │
│ │模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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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聯基PDV200掛勾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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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見模具清冊:
┌──┬────────────┬─────┐
│編號│模具名稱 │數量(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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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JF210帽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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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8吋硬碟盒上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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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8吋硬碟盒下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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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JF210上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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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MP3/615功能+四向KEY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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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P1上下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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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博磊-舊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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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建模具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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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模 具 名 稱 │數量(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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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V30帽蓋(1)-2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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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JF150中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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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MP3/615薄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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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MP3/615下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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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JF150上下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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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V30本體(1)-2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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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JF150帽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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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MP3/615 AB.HOLD KEY │ 1 │
├──┼────────────┼─────┤
│ 9 │JF210下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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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見模具清冊:
┌──┬────────────┬─────┐
│編號│ 模 具 名 稱 │數量(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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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2上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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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T2下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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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JF210導光飾板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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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8吋硬碟盒LED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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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T3上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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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T3下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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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見舊模具清冊:
┌──┬────────────┬─────┐
│編號│ 模 具 名 稱 │數量(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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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防寫開關(小)模具 │ 1 │
├──┼────────────┼─────┤
│ 2 │上下蓋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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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帽蓋(小)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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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小豆豆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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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帽蓋(大)模具 │ 1 │
├──┼────────────┼─────┤
│ 6 │防寫開關(大會)模具 │ 1 │
├──┼────────────┼─────┤
│ 7 │硬碟盒上下蓋模具 │ 1 │
├──┼────────────┼─────┤
│ 8 │MP3飾板/電池蓋模具 │ 1 │
├──┼────────────┼─────┤
│ 9 │舊A帽蓋與底座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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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見舊模具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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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模 具 名 稱 │數量(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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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數位相框上蓋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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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數位相框下蓋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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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數位相機LED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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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A按鍵大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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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硬碟盒LED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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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數位相框鏡頭組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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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GSP上蓋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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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GSP下蓋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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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數位相機硬碟盒側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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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C帽蓋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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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GSP面板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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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數位相框帽蓋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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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鏡頭保護蓋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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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GSP紅外線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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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創見面板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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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GSP四向鍵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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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GSP按鍵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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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C上蓋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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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C下蓋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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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穎聲/按鍵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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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2合1飾板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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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7合1LED模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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