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上字,101年度,53號
TPHM,101,附民上,53,201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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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1 年度附民上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被上訴人
即 被告  王作京
      鄭天薌
      張明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證券交易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 年8 月2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 年度附民字第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撤銷。
㈡被上訴人鄭天薌應給付如附件一附表一所示之訴訟實施權 授與人如該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 人代為受領之。
㈢被上訴人王作京張明義鄭天薌應連帶給付如附件一附 表二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附表二求償金額欄所載之 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代為受領之。 ㈣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 ㈤請准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6條規定,免供 擔保宣告假執行;如不能依該規定免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如附件一、二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訴理由狀所載。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上訴。
二、陳述:如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其所得請求回復之



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 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 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 號判例意旨參照)。二、 被上訴人王作京張明義鄭天薌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禁止 內線交易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97年偵字第22639 號),經原審法院審理後,於101 年8 月29日以99年度訴字第411 號為無罪判決。檢察官不 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原判 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對於被上訴人王作京張明義、鄭 天薌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 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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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