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2053號
TPHM,101,上訴,2053,2014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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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0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志明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玉琴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
053號,中華民國103年 1月14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志明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5、8、9、、、、、、、、、、、、、、所示之罪部分,及劉玉琴部分,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 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 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有規定。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謝志明經本院認定其所犯重利罪(共五罪 ,如附表編號1、4、5、9、所示)、偽造署押罪(共 二罪,如附表編號2、3所示)、誣告罪(共一罪,如附表 編號6所示之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共二罪,如附表編號 7、所示)、恐嚇危害安全罪(共十九罪,如附表編號8 、〈共五罪〉、、、〈共八罪〉、〈共二罪〉、 所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共一罪,如附表編號所 示)、強制罪(共二罪,如附表編號、所示)、毀損器 物罪(共三罪,如附表編號、、所示)、偽造印文罪 (共二罪,如附表編號、所示)、偽造私文書罪(共一 罪,如附表編號所示);上訴人即被告劉玉琴經本院認定 其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十四罪,如附表編號〈共五罪 〉、、〈共八罪〉所示),於日前經判決在案,其中重 利罪、偽造署押、恐嚇危害安全罪、強制罪、毀損器物罪、 偽造印文罪等罪之法定刑均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上開規 定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茲被告謝志明劉玉琴對本院 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全部向第三審法院上訴(見刑事 聲明上訴狀),其中被告謝志明就重利罪、偽造署押、恐嚇 危害安全罪、強制罪、毀損器物罪、偽造印文罪等罪部分之 上訴;被告劉玉琴就其全部所犯部分上訴,顯均屬違背上開 規定,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附表:
┌────┬───┬───────────────┬────────┐
│ 編號 │行為人│ 事 實 │ 主 文 │
│(即起訴├───┤ │ │
│書編號)│時 間│ │ │
├────┼───┼───────────────┼────────┤
│ 1 │謝志明│緣任羿霆因急需現金使用,見自稱│(原判決撤銷) │
│(一、㈢)├───┤「宋先生」之謝志明於報紙所刊登│謝志明犯重利罪,│
│ │97年 6│之貸款廣告,即與「宋先生」聯絡│,累犯,處有期徒│
│ │月1 日│借款,謝志明即基於重利之犯意,│刑叁月,如易科罰│
│ │同年月│於任羿霆位於臺北縣中和市(現已│金,以新臺幣壹仟│
│ │至12日│改制為新北市中和區,下同)安平│元折算壹日。 │
│ │間之某│路69號12樓之1 住處,貸予任羿霆│ │
│ │時 │新臺幣(下同)2萬元,並約定以7│ │
│ │ │天為一期,每期每萬元利息2000元│ │
│ │ │,且預先扣除第一期利息共4000元│ │
│ │ │,僅交付 1萬6000元之方式(週年│ │
│ │ │利率約百分之1285.7),藉此取得│ │
│ │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任羿霆並│ │
│ │ │依謝志明要求,除開立票面金額為│ │
│ │ │ 4萬元之本票乙張外並提供其所有│ │
│ │ │之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各一張作為擔│ │
│ │ │保,後因資力不佳僅依約繳付利息│ │
│ │ │三期而未能清償完畢。 │ │
├────┼───┼───────────────┼────────┤
│ 2 │謝志明│緣謝志明指示謝顯堯前往位於桃園│(原判決撤銷) │
│(一、㈦)├───┤市○○路000號之肯德基速食店內 │謝志明犯偽造署押│
│ │98年 4│向漆彥良收取4000元之利息,為警│罪,累犯,處有期│
│ │月14日│當場查獲。詎謝志明為圖脫免刑事│徒刑叁月,如易科│
│ │ │責任,竟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冒│罰金,以新臺幣壹│
│ │ │用「任羿霆」名義製作警詢筆錄,│仟元折算壹日。 │
│ │ │並於如附表三編號所示文件上簽│如附表三編號所│




│ │ │名及捺印指紋,用以表彰「任羿霆│示之筆錄上偽造之│
│ │ │」知悉並承認上開文件真實性,足│「任羿霆」簽名及│
│ │ │以生損害於任羿霆本人及檢警機關│指印均沒收。 │
│ │ │對於刑案偵查正確性。 │ │
├────┼───┼───────────────┼────────┤
│ 3 │謝志明謝志明前往王萬吉住處催討債務(│(原判決撤銷) │
│(一、㈥)├───┤即編號所示),經警逮捕後,詎│謝志明犯偽造署押│
│ │98年10│謝志明為圖脫免刑事責任,竟基於│罪,累犯,處有期│
│ │月13日│偽造署押之犯意,冒用「任羿霆」│徒刑叁月,如易科│
│ │ │之名義製作警詢筆錄,並於如附表│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三編號所示文件簽名捺印指紋,│仟元折算壹日。 │
│ │ │用以表彰「任羿霆」知悉並承認上│如附表三編號所│
│ │ │開文件真實性,足以生損害於任羿│示之筆錄上偽造之│
│ │ │霆本人及檢警機關刑案偵查正確性│「任羿霆」簽名及│
│ │ │。 │指印均沒收。 │
├────┼───┼───────────────┼────────┤
│ 4 │謝志明│緣楊凱琪因急需現金使用,見謝志│(原判決撤銷) │
│(一、㈠)├───┤明於報紙所刊登之貸款廣告,即與│謝志明犯重利罪,│
│ │97年12│謝志明聯絡借款,謝志明即基於重│累犯,處有期徒刑│
│ │月間某│利之犯意,在楊凱琪位於桃園縣平│叁月,如易科罰金│
│ │日 │鎮市環南路之租屋處,貸予楊凱琪│,以新臺幣壹仟元│
│ │ │6萬元,並約定以9天為一期,每期│折算壹日。 │
│ │ │每萬元利息2000元,且先預扣第一│ │
│ │ │期利息共1萬2000元,僅交付4萬80│ │
│ │ │00元之方式(週年利率為百分之10│ │
│ │ │00),藉此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 │
│ │ │重利,楊凱琪並依謝志明要求,開│ │
│ │ │立票面金額 6萬元之本票乙張為擔│ │
│ │ │保。 │ │
├────┼───┼───────────────┼────────┤
│ 5 │謝志明謝志明復基於重利之犯意,趁楊凱│(原判決撤銷) │
│(一、㈠)├───┤琪急需現金之際,另貸予楊凱琪 3│謝志明犯重利罪,│
│ │98年 1│萬元,並約定以 9天為一期,每期│累犯,處有期徒刑│
│ │月間某│每萬元利息1500元,且先預扣第一│叁月,如易科罰金│
│ │日 │期利息共4500元,僅交付 2萬5500│,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元之方式(週年利率約百分之705.│折算壹日。 │
│ │ │9 ),藉此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 │
│ │ │重利,楊凱琪並依謝志明要求,開│ │
│ │ │立票面金額 3萬元之本票乙張為擔│ │
│ │ │保。 │ │




├────┼───┼───────────────┼────────┤
│ 6 │謝志明謝志明明知楊凱琪並未曾騎車撞到│(原判決撤銷) │
│(一、㈡)├───┤謝志明所有之機車,而毀損該機車│謝志明犯誣告罪,│
│ │99年 2│,竟基於意圖使楊凱琪受刑事處分│累犯,處有期徒刑│
│ │月10日│之犯意,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肆月。 │
│ │ │署遞狀誣告:楊凱琪於98年10月 5│ │
│ │ │日騎車撞到其機車,需賠償,惟無│ │
│ │ │法聯絡等語,並以他輛機車之維修│ │
│ │ │單據為證,對楊凱琪提起毀損告訴│ │
│ │ │。 │ │
├────┼───┼───────────────┼────────┤
│ 7 │謝志明│因楊凱琪借款後遲遲未能還款,亦│(原判決撤銷) │
│(一、㈡)├───┤付不出利息,謝志明心生不滿,竟│謝志明犯偽造有價│
│ │97年12│基於偽造有價證券及偽造印文之犯│證券罪,累犯,處│
│ │月間某│意,於97年12月間楊凱琪向其借款│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 │日起至│後之某日起至99年 2月24日間之某│。 │
│ │99年 2│時,以其手中所持有、楊凱琪於97│如附表三編號1至│
│ │月24日│年12月間某日向其借款而簽發之 6│4、8、9-1 、│
│ │間之某│萬元本票(即編號4部分)為樣本│、-1、-1│
│ │時、 │,影印後,剪下「到期日、受款人│所示之偽造之「楊│
│ │99年 2│、金額、付款地、發票人、地址」│凱琪」署押、附表│
│ │月24日│之欄位,接續偽造如附表三編號8│三編號所示之「│
│ │ │至所示之本票五張、影本九張,│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並接續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至4所│所屬民間公證人蔡│
│ │ │示之借款收據、現金保管條、房屋│佳燕事務所公證人│
│ │ │租賃契約書,再依上開偽造之租賃│蔡佳燕」印文、偽│
│ │ │契約為據,列具待收款項清單後,│造之「臺灣桃園地│
│ │ │連同上開偽造之租賃契約及本票,│方法院所屬民間公│
│ │ │交付予不知情之丁言勛、謝承翰,│證人蔡佳燕事務所│
│ │ │並命其二人於99年 2月24日,持以│公證人蔡佳燕」印│
│ │ │前往楊凱琪之母賴婉蓉所經營、位│章壹顆及扣案偽造│
│ │ │於桃園縣中壢市○○○街00號之幼│之如附表三編號9│
│ │ │稚園,以楊凱琪積欠租金為由,向│、、所示之本│
│ │ │賴婉蓉催討 2萬8600元而行使之,│票,均沒收。 │
│ │ │嗣因賴婉蓉報警處理而未得逞。謝│ │
│ │ │志明即再以「大鑫催貸融資.劉興│ │
│ │ │誠」之名義書寫如附表三編號所│ │
│ │ │示之存證信函,並基於偽造印文之│ │
│ │ │犯意,持由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 │
│ │ │不詳成年男子偽刻「臺灣桃園地方│ │




│ │ │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蔡佳燕事務所│ │
│ │ │公證人蔡佳燕」之印章加蓋印文於│ │
│ │ │存證信函上,連同上開偽造之本票│ │
│ │ │,向賴婉蓉楊凱琪二人行使,使│ │
│ │ │賴婉蓉楊凱琪誤以為如附表三編│ │
│ │ │號、所示之各本票影本及附表│ │
│ │ │三編號之存證信函,已經蔡佳燕│ │
│ │ │公證,致生損害於蔡佳燕。 │ │
├────┼───┼───────────────┼────────┤
│ 8 │謝志明謝志明基於恐嚇之單一犯意,接續│(原判決撤銷) │
│(一、㈡)├───┤於99年 2月24日、25日,以門號09│謝志明犯恐嚇危害│
│ │99年 2│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寄發內容│安全罪,累犯,處│
│ │月24、│為「有錢莊放話要玩死你們及陳彥│有期徒刑叁月,如│
│ │25日 │合一家,你們要注意安全」、「會│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有另一組人去找陳彥合及凱琪的」│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三天內我會你幼稚園的兒童家│。 │
│ │ │長知道你女兒的惡狀…看你是如何│ │
│ │ │教導女兒…讓你的生意…一落千丈│ │
│ │ │…我會跟在娃娃車後面派報…也會│ │
│ │ │在大大幼稚園路口派報…」等簡訊│ │
│ │ │,以加害生命、身體、名譽之事恐│ │
│ │ │嚇賴婉蓉,使賴婉蓉心生畏懼,致│ │
│ │ │生危害於安全。 │ │
├────┼───┼───────────────┼────────┤
│ 9 │謝志明謝志明基於重利之犯意,趁王萬吉│(原判決撤銷) │
│(一、㈣)├───┤、洪良誠二人急需現金之機會,於│謝志明犯重利罪,│
│ │97年初│桃園縣桃園市向善街55巷口,同意│累犯,處有期徒刑│
│ │ │由王萬吉為債務人、洪良誠擔任借│叁月,如易科罰金│
│ │ │款保證人後,貸與 4萬元,並約定│,以新臺幣壹仟元│
│ │ │以10天為一期,每期利息5000元,│折算壹日。 │
│ │ │扣除第1期利息後,僅交付3萬5000│ │
│ │ │元之方式(週年利率約百分之514.│ │
│ │ │3 ),藉此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 │
│ │ │重利;王萬吉洪良誠並依謝志明│ │
│ │ │要求分別各開立票面金額 4萬元之│ │
│ │ │本票各二張,共計四張,供作借款│ │
│ │ │之擔保,王萬吉洪良誠並需依約│ │
│ │ │給付各期利息。 │ │
├────┼───┼───────────────┼────────┤
│  │謝志明洪良誠王萬吉二人因故遲遲未能│(原判決撤銷) │




│(一、㈤)│及真實│償還謝志明上揭如編號9所示之借│謝志明共同犯剝奪│
│ │姓名年│款,謝志明為催逼其二人償還借款│人之行動自由罪,│
│ │籍不詳│,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累犯,處有期徒刑│
│ │之成年│共約四、五人,共同基於以非法方│伍月,如易科罰金│
│ │男子約│法剝奪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先│,以新臺幣壹仟元│
│ │三、四│由謝志明假以擔任計程車司機之洪│折算壹日。 │
│ │人 │良誠與他人在路上發生擦撞為由,│ │
│ ├───┤要求不知情之無線電台廣播通知洪│ │
│ │98年 4│良誠駕車前往桃園縣蘆竹鄉台茂購│ │
│ │月間某│物廣場前處理,並隨即與該真實姓│ │
│ │日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三、四人駕│ │
│ │ │車前往上址等待;嗣洪良誠信以為│ │
│ │ │真到達上址後,旋由其中二人上前│ │
│ │ │攔阻洪良誠,違反洪良誠意願而強│ │
│ │ │取其所駕駛、車號000-00號計程車│ │
│ │ │之鑰匙,並以一人駕車、一人與洪│ │
│ │ │良誠共乘於車輛後座、其餘人則駕│ │
│ │ │車尾隨之方式,剝奪洪良誠之行動│ │
│ │ │自由,將其押往王萬吉位於桃園縣│ │
│ │ │蘆竹鄉○○村00鄰○○000○0號住│ │
│ │ │處。 │ │
├────┼───┼───────────────┼────────┤
│  │謝志明謝志明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原判決撤銷) │
│(一、㈤)│及真實│子共約四、五人,於如上開編號│謝志明共同犯強制│
│ │姓名年│所示剝奪洪良誠之行動自由而強押│罪,累犯,處有期│
│ │籍不詳│其前往王萬吉之住處後,因王萬吉│徒刑肆月,如易科│
│ │之成年│仍表示無力還款,謝志明竟另萌生│罰金,以新臺幣壹│
│ │男子約│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之犯│仟元折算壹日。 │
│ │三、四│意,違反洪良誠意願,強行扣押其│ │
│ │人 │駕駛之計程車,不讓洪良誠使用以│ │
│ ├───┤做生意,並以此脅迫洪良誠需返還│ │
│ │98年 4│2 萬元始能取回車輛,洪良誠迫於│ │
│ │月間 │無奈而於翌日交款 2萬元後始取回│ │
│ │ │上開計程車。 │ │
├────┼───┼───────────────┼────────┤
│  │謝志明謝志明洪良誠清償前開如編號│(原判決撤銷) │
│(一、㈥)├───┤、所示王萬吉為債務人、洪良誠謝志明犯強制罪,│
│ │98年 4│為保證人之 2萬元債務後,因王萬│累犯,處有期徒刑│
│ │月 5日│吉無從償還剩餘之 2萬元借款,遂│叁月,如易科罰金│
│ │ │另基於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以新臺幣壹仟元│




│ │ │之事之犯意,強行要求王萬吉另外│折算壹日。 │
│ │ │再簽署面額各為 2萬元之本票三張│ │
│ │ │充作未還款之擔保。 │ │
├────┼───┼───────────────┼────────┤
│  │謝志明洪良誠前曾介紹友人向劉玉琴借款│(原判決撤銷) │
│(二、㈢)│ 、 │,惟因友人欠款未還,劉玉琴遂執│謝志明共同犯恐嚇│
│ │劉玉琴│此要求洪良誠應代為還款,經洪良│危害安全罪,共伍│
│ ├───┤誠拒絕後,劉玉琴竟與謝志明共同│罪,均累犯,各處│
│ │98年11│基於恐嚇之犯意聯絡,推由謝志明│有期徒刑叁月,如│
│ │月23日│分別於附表五編號1、2、所示│易科罰金,均以新│
│ │及12月│之時間,以謝志明所持用之門號09│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4日、│00000000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日。扣案之門號09│
│ │14日、│傳送如附表五編號1、2、所示│00000000號行動電│
│ │16日至│之文字簡訊,並分別接續於附表五│話壹支(不含 SIM│
│ │18日、│編號3至所示之時間,以謝志明│卡壹張)沒收。 │
│ │22日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話接續傳送如附表五編號3至所│劉玉琴共同犯恐嚇│
│ │ │示之文字簡訊,以加害生命、身體│危害安全罪,共伍│
│ │ │、財產之事恐嚇洪良誠及其妻劉愛│罪,各處有期徒刑│
│ │ │芳。後因洪良誠仍未還款,且不接│貳月,如易科罰金│
│ │ │謝志明的電話,謝志明即於98年12│,均以新臺幣壹仟│
│ │ │月26日下午 1時30分許,指使真實│元折算壹日。扣案│
│ │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前往劉│之門號0000000000│
│ │ │愛芳位於桃園縣蘆竹鄉大福路 336│號行動電話壹支(│
│ │ │號店面鐵捲門潑灑油漆(謝志明於│不含SIM 卡壹張)│
│ │ │附表五編號之簡訊內容即告以:│沒收。 │
│ │ │「再不接電話....你老婆那裡被潑│ │
│ │ │油漆....不關我事ㄛ」,使洪良誠│ │
│ │ │及劉愛芳見到簡訊復果被人潑油漆│ │
│ │ │,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共五次。 │ │
├────┼───┼───────────────┼────────┤
│  │謝志明謝志明因於編號所示發送如附表│(原判決撤銷) │
│(二、㈢)│及真實│五編號之簡訊予洪良誠後,洪良│謝志明犯致令他人│
│ │姓名年│誠仍未還款,即與真實姓名年籍不│物品不堪用罪,累│
│ │籍不詳│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毀損之犯│犯,處有期徒刑叁│
│ │之成年│意聯絡,推由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月,如易科罰金,│
│ │男子 │之成年人士前往劉愛芳位於桃園縣│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蘆竹鄉○○路000 號店面外,朝鐵│算壹日。 │
│ │98年12│捲門潑灑紅色油漆,致該鐵門喪失│ │




│ │月26日│美觀之效用。 │ │
│ │下午 1│ │ │
│ │時30分│ │ │
│ │許 │ │ │
├────┼───┼───────────────┼────────┤
│  │謝志明謝志明因不滿王萬吉將其討債乙事│(原判決撤銷) │
│(一、㈥)│蔡崇吉│訴警處理,竟夥同蔡崇吉(經原審│謝志明共同犯恐嚇│
│ │林鴻岊│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林鴻岊│危害安全罪,累犯│
│ ├───┤,共同基於恐嚇之犯意聯絡,前往│,處有期徒刑肆月│
│ │98年12│王萬吉之住處,由蔡崇吉林鴻岊│,如易科罰金,以│
│ │21日下│持球棒毆擊王萬吉(傷害部分未據│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告訴),謝志明則在旁以「再報警│壹日。 │
│ │ │啊,以後你報一次我打一次,打到│ │
│ │ │你無法報警」等語,以加害身體之│ │
│ │ │事恐嚇王萬吉,使王萬吉心生畏懼│ │
│ │ │,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  │謝志明謝志明王萬吉遲遲未能還款,遂│(原判決撤銷) │
│(二、㈣)├───┤基於偽造印文及恐嚇之犯意,將其│謝志明犯偽造印文│
│ │98年間│所持有王萬吉所簽發、票號CH4824│罪,累犯,處有期│
│ │ │56號、票面金額 4萬元之本票先予│徒刑伍月,如易科│
│ │ │影印後,持前揭所偽刻之「臺灣桃│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園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蔡佳燕│仟元折算壹日。 │
│ │ │事務所公證人蔡佳燕」印章加蓋印│如附表三編號所│
│ │ │文於附表三編號所示之本票影本│示之「臺灣桃園地│
│ │ │上,並於該紙本上註記:「法院已│方法院所屬民間公│
│ │ │經裁定了,再來就我們公司小鬼下│證人蔡佳燕事務所│
│ │ │手了,你會報警,你的末日來了。│公證人蔡佳燕」印│
│ │ │0000000000」等文字,寄予王萬吉│文及偽造之「臺灣│
│ │ │,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王萬吉,使│桃園地方法院所屬│
│ │ │王萬吉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民間公證人蔡佳燕
│ │ │,並使王萬吉誤以為該紙本票影本│事務所公證人蔡佳│
│ │ │業經蔡佳燕公證,致生損害於蔡佳│燕」印章壹顆,均│
│ │ │燕。 │沒收。 │
├────┼───┼───────────────┼────────┤
│  │ │(詳見理由壹、乙、無罪部分) │(原判決撤銷) │
│(二、㈠)│ │ │謝志明無罪。 │
├────┼───┼───────────────┼────────┤
│  │謝志明吳仁友於98年 1月中旬向劉玉琴借│(原判決撤銷) │
│(二、㈠)│劉玉琴│款 2萬元後,因無力清償,劉玉琴謝志明共同犯恐嚇│




│ │林鴻岊│即授意謝志明為其討債,謝志明為│危害安全罪,累犯│
│ ├───┤向吳仁友追討上開債務,竟夥同林│,處有期徒刑叁月│
│ │98年 1│鴻岊,共同至吳仁友與其妻吳雅蒂│,如易科罰金,以│
│ │月間 │所居住、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興一街│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98之6號3樓住處,向吳雅蒂佯稱係│壹日。 │
│ │ │客人騙其開門而進入吳仁友與吳雅│ │
│ │ │蒂之上開住處後,即與劉玉琴共同│劉玉琴共同犯恐嚇│
│ │ │基於恐嚇之犯意聯絡,對吳雅蒂恫│危害安全罪,處有│
│ │ │稱:如不代替吳仁友還款,將帶小│期徒刑貳月,如易│
│ │ │弟到其二人之住處及公司續行騷擾│科罰金,以新臺幣│
│ │ │等語,以加害自由之事恐嚇吳雅蒂│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使吳雅蒂因此心生畏懼,致生危│ │
│ │ │害於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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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志明謝志明基於偽造印文之犯意,持用│(原判決撤銷) │
│(二、㈠)├───┤其前所偽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謝志明犯偽造印文│
│ │98年 1│屬民間公證人蔡佳燕事務所公證人│罪,累犯,處有期│
│ │月間至│蔡佳燕」之印章,加蓋於吳仁友所│徒刑叁月,如易科│
│ │99年 6│開立、供作擔保、如附表三編號│罰金,以新臺幣壹│
│ │月30日│所示之本票影本(即偵查卷㈠第97│仟元折算壹日。 │
│ │間之某│頁所示)上,致生損害於蔡佳燕。│如附表三編號所│
│ │日 │ │示之「臺灣桃園地│
│ │ │ │方法院所屬民間公│
│ │ │ │證人蔡佳燕事務所│
│ │ │ │公證人蔡佳燕」印│
│ │ │ │文及偽造之「臺灣│
│ │ │ │桃園地方法院所屬│
│ │ │ │民間公證人蔡佳燕
│ │ │ │事務所公證人蔡佳│
│ │ │ │燕」印章壹顆,均│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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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志明漆彥良因急需現金週轉,即依聯合│(原判決撤銷) │
│(一、㈦)│及真實│報上所刊載之借款廣告,向自稱「│謝志明共同犯重利│
│ │姓名年│張經理」之謝志明聯絡,謝志明即│罪,累犯,處有期│
│ │籍不詳│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蔡」│徒刑叁月,如易科│
│ │、綽號│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罰金,以新臺幣壹│
│ │「小蔡│聯絡,趁漆彥良急需現金之機會而│仟元折算壹日。 │
│ │」之成│見,貸予漆彥良 2萬元,並約定以│ │
│ │年男子│10天為一期,每期利息3000元,預│ │




│ ├───┤先扣除第 1期利息、徵信費及車馬│ │
│ │98年 3│費後,由「小蔡」出面交付 1萬40│ │
│ │月19日│00元予漆彥良之方式,藉此取得與│ │
│ │ │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漆彥良並依│ │
│ │ │謝志明之要求,開立票面金額各為│ │
│ │ │2萬元之本票共三張以為擔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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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志明│98年10月間,因葛天德未能依約清│(原判決撤銷) │
│(二、㈡)├───┤償積欠劉玉琴之債務,劉玉琴遂委│謝志明犯致令他人│
│ │98年11│由謝志明為其追索借款。謝志明即│物品不堪用罪,累│
│ │月23日│於98年11月23日晚間 7時40分許,│犯,處有期徒刑叁│
│ │晚間 7│前往葛天德位於桃園縣桃園市寶山│月,如易科罰金,│
│ │時40分│街187號2樓住處,因尋葛天德不著│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許 │後,竟基於毀損他人財物之犯意,│算壹日。 │
│ │ │持三秒膠將葛天德住處之門鎖黏死│ │
│ │ │而致令不堪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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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志明謝志明因查悉葛天德之妻張珍真任│(原判決撤銷) │
│(二、㈡)├───┤職於桃園少輔院,且張珍真名下有│謝志明犯偽造有價│
│ │98年 3│一不動產可供取償,竟基於偽造印│證券罪,累犯,處│
│ │月5 日│章之犯意聯絡,先利用由不知情之│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 │至98年│成年之刻印行人員偽刻「張珍真」│。 │
│ │12月24│印章一枚,再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如附表編號所示│
│ │日間之│犯意,持上開偽刻之「張珍真」印│偽造「張珍真」為│
│ │某時 │章,蓋於如附表三編號所示葛天│共同發票人部分、│
│ │ │德簽發之本票之發票人處,偽造「│在如附表三編號│
│ │ │張珍真」印文,並偽造「張珍真」│-1、所示文件上│
│ │ │署名,用以表徵張珍真同為發票人│偽造之「張珍真」│
│ │ │之一,足生損害於張珍真及票據金│署押及印文、「臺│
│ │ │融管理正確性;再持用其前所偽刻│灣桃園地方法院所│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屬民間公證蔡佳燕
│ │ │人蔡佳燕事務所公證人蔡佳燕」之│事務所公證人蔡佳│
│ │ │印章加蓋於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燕」印文及偽造之│
│ │ │之上開本票影本及附表三編號所│「臺灣桃園地方法│
│ │ │示之葛天德身分證影本上,持以向│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 │ │葛天德張珍真行使,致生損害於│蔡佳燕事務所公證│
│ │ │蔡佳燕。完成後,謝志明並持其偽│人蔡佳燕」印章壹│
│ │ │造之上開本票央由不知前情之邱惠│顆,均沒收。 │
│ │ │君(後改名邱榆庭)撰寫存證信函│ │
│ │ │,以此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對│ │




│ │ │張珍真所有、位於桃園市寶山街18│ │
│ │ │7號2樓房屋進行強制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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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志明謝志明劉玉琴共同基於恐嚇之犯│(原判決撤銷) │
│(二、㈡)│劉玉琴│意聯絡,推由謝志明以其所持用門│謝志明共同犯恐嚇│
│ ├───┤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行動│危害安全罪,共八│
│ │98年 4│電話,分別於附表四編號、、│罪,均累犯,各處│
│ │月10日│至所示之時間,傳送如附表四│有期徒刑叁月,如│
│ │至同年│編號、、至所示之文字簡│易科罰金,均以新│
│ │11月28│訊,並分別接續於附表四編號1至│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30日│6、7至、至所示之時間,│日。扣案門號0927│
│ │、98年│傳送如附表三編號1至6、7至│019654號行動電話│
│ │12月 2│、至所示之文字簡訊,以加害│壹支(不包含 SIM│
│ │日、17│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葛天德│卡壹張)沒收。 │
│ │日至18│及張珍真,使葛天德張珍真均心│劉玉琴共同犯恐嚇│
│ │日、22│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共八次│危害安全罪,共八│
│ │日、99│。 │罪,各處有期徒刑│
│ │年2 月│ │貳月,如易科罰金│
│ │間、99│ │,均以新臺幣壹仟│
│ │年2 月│ │元折算壹日。扣案│
│ │10日 │ │門號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壹支(不│
│ │ │ │包含SIM 卡壹張)│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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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志明│緣謝志明於96年間,曾以刊登辦手│(原判決撤銷) │
│(三) ├───┤機換現金之廣告,招攬他人出售行│謝志明犯恐嚇危害│
│ │97年 2│動電話門號,謝明佑見報後即與謝│安全罪,共二罪,│
│ │月 5日│志明聯絡,約定由謝明佑申辦行動│均累犯,各處有期│
│ │、18日│電話門號10個後,交付予謝志明使│徒刑叁月,如易科│
│ │ │用,謝志明則給付每個門號 800元│罰金,均以新臺幣│
│ │ │至1000元之不等價格,謝志明並要│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求謝明佑須提供三個銀行帳戶為抵│ │
│ │ │押,以防謝明佑事後變卦。後因上│ │
│ │ │開帳戶被不法集團使用為警查獲而│ │
│ │ │被停用,謝志明因此心生不滿,復│ │
│ │ │擔心謝明佑會供出自己,竟基於恐│ │
│ │ │嚇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六編號1│ │
│ │ │、2所示之時間,寄送如附表六編│ │
│ │ │號1、2所示之文字簡訊,以加害│ │




│ │ │生命、身體、名譽之事恐嚇謝明佑│ │
│ │ │,使謝明佑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 │
│ │ │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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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志明謝明佑上開所申辦、提供予謝志明│(原判決撤銷) │
│(三) │及真實│使用之中華郵政板橋郵局帳戶遭詐│謝志明共同犯致令│
│ │姓名年│騙集團使用,經警循線查獲謝志明│他人物品不堪用罪│
│ │籍不詳│(另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確│,累犯,處有期徒│
│ │之成年│定),謝志明因認係遭謝明佑檢舉│刑肆月,如易科罰│
│ │男子 │,心生怨懟,竟另與真實姓名年籍│金,以新臺幣壹仟│
│ ├───┤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毀損他│元折算壹日。 │
│ │99年 1│人財物之犯意聯絡,前往謝明佑位│ │
│ │月10日│於新北市板橋區光正街45巷 2弄14│ │
│ │ │號 1樓住處,持三秒膠,將該址住│ │
│ │ │戶共有之大門門鎖黏死,使謝明佑│ │
│ │ │及所有進戶無法進出;再將謝明佑│ │
│ │ │所騎乘、車號000─599號重型機車│ │
│ │ │之鑰匙孔及油箱蓋亦以相同手法用│ │
│ │ │三秒膠黏死,而均無法開啟,致該│ │
│ │ │大門門鎖、機車鑰匙孔及油箱蓋等│ │
│ │ │均不堪用,經住戶訴請當地里長處│ │
│ │ │理並調閱監視錄影帶始查悉上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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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志明謝志明謝顯堯間有欠款糾紛,謝│(原判決撤銷) │
│(四) ├───┤志明因此心生憤恨,竟基於恐嚇之│謝志明犯恐嚇危害│
│ │99年 5│犯意,於附表七編號1至3所示之│安全罪,累犯,處│
│ │月23日│時間,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有期徒刑叁月,如│
│ │ │號行動電話,接續傳送如附表七編│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號1至3所示之文字簡訊,以加害│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生命、身體、名譽之事恐嚇謝顯堯│。 │
│ │ │,使謝顯堯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 │
│ │ │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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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志明謝志明林煌庚積欠其債務遲未清│(原判決撤銷) │
│(五) ├───┤償,復得知林煌庚之兄林煌連有一│謝志明犯行使偽造│
│ │99年 4│個20呎之貨櫃放置於桃園縣蘆竹鄉│私文書罪,累犯,│
│ │月20日│蘆竹村21鄰蘆竹37之1 號旁空地,│處有期徒刑陸月,│
│ │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如易科罰金,以新│
│ │ │盜、偽造印文、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犯意,帶同不知情之桃園縣龜山鄉│日。 │




│ │ │○○路000 號「欣聲貨櫃」負責人│在附表編號至│
│ │ │劉建明至上開空地確認貨櫃情形後│所示之文件上偽造│
│ │ │,以其前所偽造如附表三編號至│之「林庚煌」、「│
│ │ │所示之讓渡證書等文件充作對該│游娟萍」、「林文│
│ │ │只貨櫃之所有憑證,並持其前所偽│財」署押、「臺灣│
│ │ │刻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屬民間│桃園地方法院所屬│
│ │ │公證人蔡佳燕事務所公證人蔡佳燕│民間公證人蔡佳燕
│ │ │」印章加蓋印文於該等文件影本上│事務所公證人蔡佳│
│ │ │,持以向劉建明行使,使劉建明誤│燕」印文及偽造之│
│ │ │信各該文件均經蔡佳燕公證,且謝│「臺灣桃園地方法│
│ │ │志明確為該貨櫃所有人,而同意以│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 │ │ 3萬2500元收購該只貨櫃,致生損│蔡佳燕事務所公證│
│ │ │害於蔡佳燕劉建明劉建明並隨│人蔡佳燕」印章壹│
│ │ │即於99年4月20日下午6時許,委由│顆,均沒收。 │
│ │ │不知情之許春寶(另經檢察官為不│ │
│ │ │起訴處分)駕駛車號00-000號大貨│ │
│ │ │車、並雇用不知情之黃興、黃清發│ │
│ │ │及余寶沈等人操作吊車前往上址空│ │
│ │ │地吊取、搬運該只貨櫃至桃園縣龜│ │
│ │ │山鄉○○路000號欣聲貨櫃,以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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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