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立達電機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步
訴訟代理人 陳姿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3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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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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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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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立達電機技術顧問有│合作金庫雲林分行 │102年4月8日 │37,775元 │LX0000000 │ │
│1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 │ │ │ │
│ │李進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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