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魏志斌
常百豪
周宏玲
被 告 蕭一雄
宋輝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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