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柯艾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聰、黃強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80 元;惟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41,424 元【計算式:1,600 ×192.37
+680 ×(2,138.84+1,462.02+1,465.51)《以上為土地部分
之價額》+288,500 《以上為建物部分之價額》=4,041,424 】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095元,原告僅繳納5,180 元,尚不足
35,91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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