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45號
ULDV,103,訴,145,2014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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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柯艾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聰黃強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80 元;惟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41,424 元【計算式:1,600 ×192.37
+680 ×(2,138.84+1,462.02+1,465.51)《以上為土地部分
之價額》+288,500 《以上為建物部分之價額》=4,041,424 】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095元,原告僅繳納5,180 元,尚不足
35,91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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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