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0號
ULDV,103,補,60,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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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何張謹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伍均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
【即依原告所陳門牌號碼:雲林縣斗六市○○里○○街00巷0 號
建物之市場交易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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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