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丁之祺即丁玥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洪秀虹
附表:
㈠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固定收入?如有,請提出由雇主出具之在 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蓋有任職公司單位印章、負責人印章 、載有任職公司單位地址)、民國103 年2 、3 月薪資證明( 如:薪資單、薪資袋或存摺轉帳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 切結書。另說明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 報薪資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㈡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㈢依聲請人提出之租賃契約書所載,承租人為呂欣燕即呂佩真, 聲請人為連帶保證人,租賃期限至102 年11月30日止。請說明 呂欣燕即呂佩真及與聲請人共同居住者,是否與聲請人共同分 擔房租費及家庭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水電瓦斯費等)?如 是,聲請人於填載上開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時,請詳列各負擔之 金額若干?並提出載有有限租賃期限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㈣說明聲請人與丁怡綾之生父「黃仁亮」就丁怡綾扶養費之分擔 情形?每月各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丁怡綾之在學證明( 如:學生證影本、學費繳費收據)、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暨領取「兒童 及少年生活扶助」費用之證明(如:存摺轉帳影本)。㈤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房租補助) 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如無交通工具者,仍應 說明之。
㈦提出聲請人之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㈧說明聲請人除投保宏泰人壽之保單4 筆外,是否尚有其他以聲 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現存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有保單 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宏泰人壽之保單影本暨其他投保資 料。
㈨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自101 年1 月1 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 提供帳戶及帳號)。
㈩據聲請狀所載,聲請人於95年與台新銀行達成協商後,每月繳 納新臺幣44,000元之協商款項,95年10月突然失業,於繳納5 期後毀諾。請說明協商當時任職之公司單位(含兼職)名稱? 所在地址?工作性質?是否為非自願性失業?如是,是否請領 失業給付?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之證明(如:存摺轉帳影 本);如否,失業之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