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林嬋詩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林德興(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後住所:雲林縣土庫鎮
○○里○○路000 號)於103 年1 月26日死亡,開具遺產清
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
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
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
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
紙1 日,再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如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
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