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230號
ULDV,103,司繼,230,201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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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林嬋詩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林德興(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後住所:雲林縣土庫鎮
  ○○里○○路000 號)於103 年1 月26日死亡,開具遺產清
  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
  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
  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
  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
  紙1 日,再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如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
  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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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