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蔡尤敏
被繼承人 蔡全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 父母。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113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全和(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2 年12月 8 日死亡)之合法繼承人,並提出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 繼承系統表等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為蔡全和(於102 年12月8 日死亡), 而聲請人蔡尤敏依其所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其父為「蔡天栽 」且於其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所示,其上載明蔡尤敏稱謂為 「姪女」、蔡天栽為被繼承人蔡全和之「兄弟姊妹」。揆諸 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蔡尤敏非為繼承人,從而聲請人聲請 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