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28號
ULDV,103,司拍,28,2014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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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黄鈺淳
相 對 人 楊華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①100 年12月7 日、②101 年1 月11日以附表編號①1 、②1 至2 所示不動 產,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 來所負借款、票據、保證之債務,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 同)①②720,000 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①101 年12月4 日、②102 年1 月9 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 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聲請人持有相對人所簽發之 本票4 紙,面額共1,440,000 元,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 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 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3 年4 月10日雲院通非平決103 年度司 拍字第28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 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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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3年度司拍字第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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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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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麥寮鄉 │泰順 │ │0000-0000 │建│55.18 │全部 │楊華成所有 │
│0│ │ │ │ │ │ │ │ │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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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麥寮鄉 │泰順 │ │0000-0000 │建│84.83 │3分之1 │楊華成應有部分1/3 │
│0│ │ │ │ │ │ │ │ │ │
│2│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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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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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