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74號
債 權 人 百利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超凡
債 務 人 李沛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9,516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
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
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
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經查,債權人請求給付本金39,516元、利息及訴訟相關費用
(包括督促程序費用、法院訴訟費用、債權人代表出庭之權
益補償、向政府機關申請佐證資料費用),其中法院訴訟費
用、債權人代表出庭之權益補償、向政府機關申請佐證資料
費用部分尚未發生,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尚不得依督促程
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是債權人請求逾本金39,516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