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0號
原 告 亞東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奉陵
訴訟代理人 吳文華
被 告 黃茂卿
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律師
複代理人 蔡蕙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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