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67號
ULDM,103,聲,267,20140409,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嘉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嘉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經查受刑人蘇嘉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於民國103 年4 月3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出獄,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紹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官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