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101號
ULDM,102,附民,101,2014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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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吳信隆
       許崑寶
被   告  林麗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1年度訴字第968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高士傑
                  法 官 尤開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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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