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311號
ULDM,102,訴,311,201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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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14號
                   102年度訴字第311號
                   102年度訴字第366號
                   102年度訴字第512號
                   102年度訴字第71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賀任
選任辯護人 蔡奉典律師
被   告 邱崇義
選任辯護人 陳呈雲律師
被   告 葉孟翰
選任辯護人 武燕琳律師
      熊治璿律師
被   告 黃柏誠
選任辯護人 陳中堅律師
上列被告因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 年度偵字第1242、1404、2030號)及追加起訴(102 年度偵
字第2274、2349、2445、2462、2756、2760、2764、2873、3409
、3531號、102 年度蒞追字第8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
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鄭賀任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 至16、18至20、23至25、28至2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邱崇義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26、28至43、48至63、66至127 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26、28至43、48至63、66至127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 至16、18至20、23至25、29所示之物及現金新臺幣拾捌萬陸仟玖佰元,均沒收之。
葉孟翰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65、71至127 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65、71至127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 至16、18至20、23至25、28至2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黃柏誠犯如附表一編號8 至28、48至65、97至105 、115 至116、121 至127 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8 至28、48至65、97至105 、115 至116 、121 至127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 至16、18至20、23至25、28至2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盜取殮 物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1 年8 月29日起至102 年2 月22日 止,共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並持圓鍬、鐵鑿 、鐵鋸及鐮刀等工具,前往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墓等處所,共 同分別為下列犯行:
1.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盜取殮 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時間,利用附表三編 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附表二編 號1 所示之地點後,即由葉孟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至上揭地點後,即駕駛上開 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並由鄭賀任邱崇義 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 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作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 套、鐵鋸、鐮刀、床單、鐵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 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 附表二編號1 「被盜墳墓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 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所盜取之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 之電子磅秤秤重後,變賣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金 興銀樓」廖宜郎、周美鳳等業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 辦),變賣所得則予朋分花用。《參見附表二編號1 (即10 2 年度訴字第214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 )》 2.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盜取殮 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時間,利用附表三編 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附表二編 號2 所示之地點後,即由葉孟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至上揭地點後,即駕駛上開 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並由鄭賀任邱崇義 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 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作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 套、鐵鋸、鐮刀、床單、鐵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 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 附表二編號2 「被盜墳墓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 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所盜取之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 之電子磅秤秤重後,變賣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金 興銀樓」廖宜郎、周美鳳等業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 辦),變賣所得則予朋分花用。《參見附表二編號2 (即10 2 年度訴字第214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 )》 3.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盜取殮 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時間,利用附表三編



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附表二編 號3 所示之地點後,即由葉孟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至上揭地點後,即駕駛上開 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並由鄭賀任邱崇義 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 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作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 套、鐵鋸、鐮刀、床單、鐵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 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 附表二編號3 「被盜墳墓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 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所盜取之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 之電子磅秤秤重後,變賣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金 興銀樓」廖宜郎、周美鳳等業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 辦),變賣所得則予朋分花用。《參見附表二編號3 (即10 2 年度訴字第214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 )》 4.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盜取殮 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時間,利用附表三編 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附表二編 號4 所示之地點後,即由葉孟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至上揭地點後,即駕駛上開 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並由鄭賀任邱崇義 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 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作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 套、鐵鋸、鐮刀、床單、鐵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 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 附表二編號4 「被盜墳墓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 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所盜取之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 之電子磅秤秤重後,變賣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金 興銀樓」廖宜郎、周美鳳等業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 辦),變賣所得則予朋分花用。《參見附表二編號4 (即10 2 年度訴字第214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 )》 5.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盜取殮 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時間,利用附表三編 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附表二編 號5 所示之地點後,即由葉孟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至上揭地點,葉孟翰並駕駛 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並由鄭賀任、邱 崇義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 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作鞋、工作襪、圓鍬、鐵鑿 、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 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欲



盜取如附表二編號5 「被盜墳墓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 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惟並無盜得任何物品即行離去。 《參見附表二編號5 (即102 年度訴字第214 號案件起訴書 附表編號5 )》
6.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盜取殮 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時間,利用附表三編 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附表二編 號6 所示之地點後,即由葉孟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至上揭地點後,即駕駛上開 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並由鄭賀任邱崇義 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 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作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 套、鐵鋸、鐮刀、床單、鐵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 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 附表二編號6 「被盜墳墓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 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所盜取之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 之電子磅秤秤重後,變賣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金 興銀樓」廖宜郎、周美鳳等業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 辦),變賣所得則予朋分花用。《參見附表二編號6 (即10 2 年度訴字第214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6 )》 7.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盜取殮 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7 所示之時間,利用附表三編 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附表二編 號7 所示之地點後,即由葉孟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至上揭地點後,即駕駛上開 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並由鄭賀任邱崇義 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 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作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 套、鐵鋸、鐮刀、床單、鐵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 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 附表二編號7 「被盜墳墓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 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所盜取之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 之電子磅秤秤重後,變賣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金 興銀樓」廖宜郎、周美鳳等業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 辦),變賣所得則予朋分花用。《參見附表二編號7 (即10 2 年度訴字第214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7 )》 8.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 、盜取殮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8 所示之時間,利用 附表三編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 附表二編號8 所示之地點後,由黃柏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至上揭地點 ,黃柏誠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 並由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編 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作 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鋸 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物 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8 「被盜墳墓死者 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所盜取之 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變賣至臺 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美鳳等業 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則予朋分花用 。《參見附表二編號8 (即102 年度訴字第214 號案件起訴 書附表編號8 )》
9.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 、盜取殮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時間,利用 附表三編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 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地點後,即由黃柏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至上揭地 點,黃柏誠並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 ,並由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 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 作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 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欲盜取如附表二編號9 「被盜墳墓 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惟並 無盜得任何物品即行離去。《參見附表二編號9(即102年度 訴字第214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9 )》
10.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 、盜取殮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時間,利用 附表三編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 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地點後,即由黃柏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至上揭地 點,黃柏誠並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 ,並由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 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 作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 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欲盜取如附表二編號9 「被盜墳墓 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惟並 無盜得任何物品即行離去。《參見附表二編號10(即102 年



度訴字第214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1.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 、盜取殮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時間,利用 附表三編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 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地點後,由黃柏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至上揭地點 ,黃柏誠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 並由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編 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作 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鋸 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物 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11「被盜墳墓死者 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所盜取之 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變賣至臺 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美鳳等業 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則予朋分花用 。《參見附表二編號11(即102 年度訴字第214 號案件起訴 書附表編號11)》
12.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 、盜取殮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時間,利用 附表三編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 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地點後,即由黃柏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至上揭地 點,黃柏誠並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 ,並由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 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 作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 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欲盜取如附表二編號12「被盜墳墓 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惟並 無盜得任何物品即行離去。《參見附表二編號12(即102 年 度訴字第214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3.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 、盜取殮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時間,利用 附表三編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 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地點後,即由黃柏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至上揭地 點,黃柏誠並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 ,並由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 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



作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 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欲盜取如附表二編號13「被盜墳墓 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惟並 無盜得任何物品即行離去。《參見附表二編號13(即102 年 度訴字第214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3)》 14.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 、盜取殮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時間,利用 附表三編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 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地點後,由黃柏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至上揭地點 ,黃柏誠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 並由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編 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作 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鋸 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物 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14「被盜墳墓死者 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所盜取之 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變賣至臺 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美鳳等業 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則予朋分花用 。《參見附表二編號14(即102 年度訴字第214 號案件起訴 書附表編號14)》
15.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 、盜取殮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時間,利用 附表三編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 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地點後,即由黃柏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至上揭地 點,黃柏誠並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 ,並由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 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 作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 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欲盜取如附表二編號15「被盜墳墓 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惟並 無盜得任何物品即行離去。《參見附表二編號15(即102 年 度訴字第214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5)》 16.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 、盜取殮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時間,利用 附表三編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



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地點後,即由黃柏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至上揭地 點,黃柏誠並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 ,並由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 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 作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 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欲盜取如附表二編號16「被盜墳墓 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惟並 無盜得任何物品即行離去。《參見附表二編號16(即102 年 度訴字第214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6)》 17.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 、盜取殮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時間,利用 附表三編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 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地點後,由黃柏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至上揭地點 ,黃柏誠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 並由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編 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作 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鋸 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物 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17「被盜墳墓死者 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所盜取之 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變賣至臺 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美鳳等業 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則予朋分花用 。《參見附表二編號17(即102 年度訴字第214 號案件起訴 書附表編號17)》
18.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 、盜取殮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時間,利用 附表三編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 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地點後,即由黃柏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至上揭地 點,黃柏誠並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 ,並由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 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 作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 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欲盜取如附表二編號18「被盜墳墓 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惟並



無盜得任何物品即行離去。《參見附表二編號18(即102 年 度訴字第214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8)》 19.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 、盜取殮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19所示之時間,利用 附表三編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 附表二編號19所示之地點後,即由黃柏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至上揭地 點,黃柏誠並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 ,並由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 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 作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 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欲盜取如附表二編號19「被盜墳墓 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惟並 無盜得任何物品即行離去。《參見附表二編號19(即102 年 度訴字第214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9)》 20.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 、盜取殮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時間,利用 附表三編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 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地點後,由黃柏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至上揭地點 ,黃柏誠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 並由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編 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作 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鋸 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物 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20「被盜墳墓死者 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所盜取之 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變賣至臺 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美鳳等業 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則予朋分花用 。《參見附表二編號20(即102 年度訴字第214 號案件起訴 書附表編號20)》
21.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 、盜取殮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時間,利用 附表三編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 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地點後,由黃柏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至上揭地點 ,黃柏誠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 並由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編



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作 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鋸 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物 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21「被盜墳墓死者 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所盜取之 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變賣至臺 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美鳳等業 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則予朋分花用 。《參見附表二編號21(即102 年度訴字第214 號案件起訴 書附表編號21)》
22.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 、盜取殮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22所示之時間,利用 附表三編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 附表二編號22所示之地點後,即由黃柏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至上揭地 點,黃柏誠並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 ,並由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 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 作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 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 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欲盜取如附表二編號22「被盜墳墓 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惟並 無盜得任何物品即行離去。《參見附表二編號22(即102 年 度訴字第214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2)》 23.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 、盜取殮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時間,利用 附表三編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 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地點後,由黃柏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至上揭地點 ,黃柏誠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 並由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編 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作 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鋸 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物 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23「被盜墳墓死者 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所盜取之 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變賣至臺 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美鳳等業 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則予朋分花用 。《參見附表二編號23(即102 年度訴字第214 號案件起訴



書附表編號23)》
24.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 、盜取殮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24所示之時間,利用 附表三編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 附表二編號24所示之地點後,由黃柏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至上揭地點 ,黃柏誠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 並由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編 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作 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鋸 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物 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24「被盜墳墓死者 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所盜取之 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變賣至臺 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美鳳等業 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辦),變賣所得新臺幣(下同 )2 萬4,000 元則經警查獲扣案。《參見附表二編號24(即 102 年度訴字第214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4)》 25.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 、盜取殮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25所示之時間,利用 附表三編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 附表二編號25所示之地點後,由黃柏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至上揭地點 ,黃柏誠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 並由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編 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作 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鋸 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物 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25「被盜墳墓死者 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所盜取之 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變賣至臺 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美鳳等業 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辦),變賣所得3 萬元則經警 查獲扣案。《參見附表二編號25(即102 年度訴字第214 號 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5)》
26.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 、盜取殮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26所示之時間,利用 附表三編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 附表二編號26所示之地點後,由黃柏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至上揭地點



黃柏誠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 並由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編 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作 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鋸 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物 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26「被盜墳墓死者 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所盜取之 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變賣至臺 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周美鳳等業 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辦),變賣所得2 萬5,000 元 則經警查獲扣案。《參見附表二編號26(即102 年度訴字第 214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6)》
27.鄭賀任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盜取殮 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27所示之時間,利用附表三編 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附表二編 號27所示之地點後,即由黃柏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至上揭地點,黃柏誠並駕駛 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並由鄭賀任、葉 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 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作鞋、工作襪、圓鍬、鐵鑿 、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 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欲 盜取如附表二編號27「被盜墳墓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 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惟並無盜得任何物品即行離去。 《參見附表二編號27(即102 年度訴字第214 號案件起訴書 附表編號27)》
28.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黃柏誠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 、盜取殮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28所示之時間,利用 附表三編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 附表二編號28所示之地點後,由黃柏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至上揭地點 ,黃柏誠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伺機接應, 並由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持附表三編號5 至編號16、編 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作服、工作 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床單、鐵鋸 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而損壞殮物 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28「被盜墳墓死者 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所盜取之 殮物則於變賣前經警查獲,並由亡者家屬李苡領回。《參見 附表二編號28(即102 年度訴字第214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



號28)》
29.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盜取殮 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29所示之時間,利用附表三編 號18、19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隨機選定附表二編 號29所示之地點後,即由葉孟翰邱崇義其中一人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渠等至上揭地點後,葉孟 翰或邱崇義其中一人即駕駛上開車輛在墓地附近環繞、把風 伺機接應,並由鄭賀任與未駕駛車輛之人持附表三編號5 至 編號16、編號20、編號23至編號25所示之手電筒、地圖、工 作服、工作鞋、工作襪、圓鍬、鐵鑿、手套、鐵鋸、鐮刀、 床單、鐵鋸鋸片等物,將墳墓上之土方挖開,將棺木板鋸開 而損壞殮物後,再以手伸入棺木內盜取如附表二編號29「被 盜墳墓死者姓名欄」、「犯罪所得欄」所示之亡者陪葬殮物 ,所盜取之殮物則利用附表三編號29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後 ,變賣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金興銀樓」廖宜郎、 周美鳳等業者(所涉贓物罪部分,另行偵辦),變賣所得則 予朋分花用。《參見附表二編號29(即102 年度訴字第311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㈠)》
30.鄭賀任邱崇義葉孟翰共同基於發掘墳墓而損壞、盜取殮 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30所示之時間,利用附表三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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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