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2年度,30號
MLDA,102,交,30,20140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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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鄒辰富
上列上訴人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2 月27日
102 年度交字第3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同法第237 條之9 第2 項準
用同法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以
上訴狀表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上訴人亦未表明,其上訴顯不合法。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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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