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37號
MLDV,103,除,37,201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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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徐瑜瑾
訴訟代理人 徐瑜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 張,前 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05 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 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 張,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0 5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8 月20日刊登於 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 年2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 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3 年3 月31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 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 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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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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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數│股數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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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蠶絲股份有限公司│93NE0000000 │普通股│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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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灣蠶絲股份有限公司│93NE0000000 │普通股│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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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蠶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