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36號
MLDV,103,除,36,201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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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徐瑜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徐瑜璘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 票3 紙,而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04 號裁定公示催 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 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 張,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 第43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8 月20日刊登 於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 年2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 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3 年3 月31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 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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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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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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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蠶絲股份有限公司 │93NE0000000 │普通股 │1 │10000 │ │
├──┼───────────────┼─────────────┼──────┼───┼─────┼───┤
│0002│台灣蠶絲股份有限公司 │93NE0000000 │普通股 │1 │10000 │ │
├──┼───────────────┼─────────────┼──────┼───┼─────┼───┤




│0003│台灣蠶絲股份有限公司 │93NE0000000 │普通股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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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蠶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