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63號
MLDV,103,補,263,2014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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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告 譚商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育榮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 萬,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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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