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50號
MLDV,103,補,250,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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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   告 陳清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瑚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
二、被告天瑚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表,及向管轄法院查詢該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就任,並以該
  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之規
  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
  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經查,原告
  係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
  銷其所有2 筆土地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而本件所擔保之
  債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系爭2 筆土地之價值為
  1,946,000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均為350 元/ 平方公
  尺(1476地號土地面積4,690 平方公尺+1499地號土地面
  積870 平方公尺)=1,946,000 元】,故供擔保物之價值顯
  高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額為
  準,經核定為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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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