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勞務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29號
MLDV,103,補,229,201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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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昭銘鉅銓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8,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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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