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昭銘即鉅銓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8,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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