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福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威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昕浩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昕浩有限公司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52,443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3,9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裁判費63,464元。
二、原告所列之公司營業所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
符。請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
三、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