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12號
MLDV,103,補,212,201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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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福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威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昕浩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昕浩有限公司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52,443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3,9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裁判費63,464元。
二、原告所列之公司營業所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
  符。請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
三、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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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