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昕浩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
萬8,3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6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7,12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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