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11號
MLDV,103,補,211,201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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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昕浩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
萬8,3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6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7,12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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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