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99號
MLDV,103,補,199,201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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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   告 廖錦訓
      廖珮晴
      廖芳珠
      廖錦詔
      廖芳美
      廖錦誠
      翁季瑩
      廖家欣
      廖家儀
      廖文義
      廖國強
      廖光
      鍾政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昇間租佃爭議事件,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由
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移送本院,惟原告並未
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
二、苗栗縣三灣鄉○○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
  登記謄本。
三、被告黎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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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