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 告 廖錦訓
廖珮晴
廖芳珠
廖錦詔
廖芳美
廖錦誠
翁季瑩
廖家欣
廖家儀
廖文義
廖國強
廖光
鍾政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昇間租佃爭議事件,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由
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移送本院,惟原告並未
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
二、苗栗縣三灣鄉○○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
登記謄本。
三、被告黎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