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林帝志
林帝仁
林帝戎
林壯淵
林壯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士晏、豆文龍、涂全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67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
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