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96號
MLDV,103,補,196,201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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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林帝志
      林帝仁
      林帝戎
      林壯淵
      林壯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士晏豆文龍、涂全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67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
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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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