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62號
MLDV,103,補,162,2014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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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莊玉琴
被   告 陳弘昔
      陳吳愛蓮
      陳張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原告起訴聲明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本件原告請
求被告應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占用之土地,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5,00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
用苗栗縣苑裡鎮○○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5平方公尺土地公告
現值每平方公尺47,000元=705,000 元)。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無權占用之損害賠償金部分,其性質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70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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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