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72號聲 請 人 古宏雲 古增榮 上列聲請人對蕭美妹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文到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一、聲請人古增榮之印鑑證明。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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