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158號
MLDV,103,司繼,158,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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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謝金榮 
      謝玉珍 
      謝炳福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 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謝德盛(男,民國00年00月0 日出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3 年3 月7 日死亡)生前最 後設籍住所為「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0 號(臺 南市永康區戶政事務所)」,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 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證,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首揭規定,本 院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本 院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本文,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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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