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2年度,14號
MLDV,102,家訴,14,201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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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4號
原   告 范振光
      范月嬌
      范月萍
      簡双妹
      范振芳
兼 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范振輝
被   告 范振文
特別代理人 范阿富
被   告 范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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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