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341號
TNDV,90,重訴,341,2001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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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一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劉清貴
  訴訟代理人 林修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
  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蔡孟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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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