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一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劉清貴
訴訟代理人 林修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
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蔡孟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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