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69號
MLDM,103,易,69,201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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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易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沅珅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蘇信彰
被   告 津鈺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信泓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起訴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20
02、6256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7日下午4 時許,在
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賴映岑
           書記官 楊佳紋
           通 譯 陳志凱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蘇信彰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 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沅珅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 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科罰金新臺 幣拾萬元。
津鈺國際有限公司,廠商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 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科罰金新臺 幣拾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蘇信彰沅珅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沅珅公司)之負責人,其 亦為津鈺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津鈺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蘇信 泓)之實際負責人。緣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研究所( 址設苗栗市○○路○○0 號,下稱中油公司)於民國101 年 5 月11日,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手持式雷射光CH4 偵測儀」 之公開招標採購(下稱偵測儀採購案),蘇信彰上網瀏覽得 知上述招標訊息後,為使偵測儀採購案之投標廠商達到3 家 以上法定家數而得以開標,並使沅珅公司順利得標之目的, 竟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由其自行決定 標價,並指示不知情之伍怡玫填寫沅珅公司及津鈺公司參與 投標之文件內容後,以郵寄方式寄送上開投標文件至中油公 司參與投標,而著手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行為



。嗣於101 年5 月24日開標當日,因偵測儀投標案有沅珅公 司、科爾康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科爾康公司)與津鈺公司參 與投標,因科爾康公司及津鈺公司之投標金額均高於公告之 預算金額,因此暫停開標,致開標未發生不正確結果而未遂 。
三、處罰條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第92條。四、附記事項:
㈠起訴書認被告蘇信彰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 害投標罪,惟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被告所犯為政府採購法 第87條第6 項、第3 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本院自應依更正 後之罪名審理,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㈡被告蘇信彰利用不知情之伍怡玫填寫投標文件,並以郵寄方 式寄送上開投標文件,而犯上開之罪,為間接正犯。 ㈢被告蘇信彰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參 酌上情及被告蘇信彰目前生活狀況,認其歷經此偵、審程序 及科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 宣告緩刑2 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其 向國庫支付新臺幣6 萬元,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楊佳紋
審判長法陳秋錦
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佳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之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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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爾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津鈺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沅珅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