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 告 李金土訴訟代理人 黃廷維律師被 告 吳明成被 告 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大欉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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