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花簡附民字,103年度,7號
HLDM,103,花簡附民,7,2014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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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花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黃國樑
被   告 詹錢森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花簡字第9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詹錢森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顏維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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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