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玉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振和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
偵字第567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振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漂流物,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並補充花蓮縣政府 102 年10月18日府農林字第0000000000A 號公告外,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 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 外時,當地政府需於1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1個月內 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森林法第15條 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為 執行上開森林法第15條第5 項規定辦理天然災害漂流木處理 ,乃訂定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依該注意事項第 2 點規定:「二、森林法第十五條第五項條文內容名詞定義 如下,...(九)自由撿拾清理:以撿拾枝梢材、殘材及 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如有使用機具搬運,涉及挖掘 、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及行駛於指定 通路外之必需運輸便道,均應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及河 川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備妥書件向河川管理機關提出 申請許可,始得為之;其申請人之身分,先由當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認定之。」;第3 點規定:「漂流木處理之分 工處理如下,...(七)公告自由撿拾清理:1.公告自由 撿拾清理時,應於公告中敘明:自由撿拾漂流木,發現漂流 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由拾得人於撿拾後 通報當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保管並 依民法八百十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是被告林振和若欲 取得漂流木,應於花蓮縣政府公告自由撿拾漂流木期間內依 上開規定辦理。查被告於花蓮縣政府尚未公告自由撿拾清理 時間即撿拾國有之一級原木紅檜一根,是核被告所為,係犯 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漂流物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前無任何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僅因一時貪念,侵占國家所有之紅 檜,惟犯後坦承犯行,並立下悔過書,犯後態度良好,兼衡
其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目前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事,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務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 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緯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5671號
被 告 林振和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振和於民國102年9月20日「天兔颱風」之天然災害發生後 ,於102年9月30日8時許花蓮縣政府未經公告允許自由撿拾 漂流木期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在花蓮縣豐濱鄉立德 段省道臺11線57.2公里處,拾取公告不得撿拾之一級原木紅 檜1根(總材積0.75立方米、經鑑定約價值新臺幣1萬3千元) ,而請不知情之吊車司機將上述漂流木搬運至其所駕L3─91 01號自小貨車內侵占入己。嗣於同日8時10分許,在省道臺 11線公路57公里處為警查獲。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振和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即花蓮林管處萬榮工作站技術士黃萬華指述情節
相符,復有花蓮縣豐濱鄉豐濱村立德部落漂流木被害價格查 定書、贓物保管單、代保管單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資佐證。 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林振和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漂流物罪,屬 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之輕微案件。請審酌被告並 無前科,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存卷可查,且自白犯 行,犯後態度良好,並深表悔悟,立有悔過書在卷等情,予 以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檢 察 官 羅 美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