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228號
TTDV,103,聲,228,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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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方信智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士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3號 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03 年3 月3 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內容, 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 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 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 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訂有明 文。
三、經查,本院函請相對人具狀表示是否同意將上開法庭錄音光 碟交付與聲請人後,相對人具狀表示不同意交付,有相對人 103 年4 月18日陳報狀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 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世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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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