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核定程序監理人報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3年度,7號
TTDV,103,家聲,7,201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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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張巍鐘心理師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未成年人張紜嘉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報酬為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家他字58號裁定 選任於本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71號事件擔任未成年人張紜 嘉之程序監理人,已行使程序監理人之職務,爰請求核定報 酬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 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 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 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 5千元至3萬8千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 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應予 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 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 條所明定。
三、本院參酌聲請人擔任程序監理人後已就系爭事件進行閱卷、 與未成年子女會談並出具心理諮商輔導紀錄、到庭陳述意見 ,及對於酬金數額沒有意見等情,認酌定本件聲請人之程序 監理人酬金以新臺幣10,000元為宜,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惠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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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