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潘寶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叁萬肆仟叁佰肆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潘寶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4月24日止累計534,342元
正未給付,其中195,421元為消費款;335,321元為循環利
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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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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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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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5,421元 │ 103年4月25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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