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10號
TTDV,103,司促,1510,201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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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1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陳秋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零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24644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0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08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024644。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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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