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4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務 人 葉張麗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零伍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