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孫貴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孫貴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
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4月7日止,累計新臺幣(下
同)74,187元未給付,其中18,092元為消費款,56,095元
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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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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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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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8,092元 │ 103年4月8日起至 │ 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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