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11號
TTDV,103,司促,1411,201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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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孫貴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孫貴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
   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4月7日止,累計新臺幣(下
   同)74,187元未給付,其中18,092元為消費款,56,095元
   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18,092元    │ 103年4月8日起至  │ 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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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